(1)申请人不符合《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办法》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2)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3)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在现实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无标生产的情况是存在的,特别是一些小的乡镇和私营企业中,其产品不但无标生产,且产品说明、广告、合同等都没有,若有争议,往往找不到检验依据,使检验无法进行。
这里的"做出生效判定和决定"是指诸如法院、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裁定,而争议双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或者法院做出终身判决、裁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