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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夏商西周的度量衡
sus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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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的度量衡

夏商西周的度量衡


——《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第二章



吴慧





    夏、商、西周,时代久远,史料不足,要知度量衡历史的详情,难度很大。但如加以细心钩沉,还是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概念的。下面就简要地作些叙述。东周时的度量衡情况,将在下一章中再讲。

一、三代度量衡的设施



中国历史上,已如前述,自黄帝时代已产生度量衡,虞舜更每岁巡狩,以同度量衡(《虞书·舜典》),以后度量衡制度又不断地有所发展。
夏代制定了标准的度量衡原器,并颁发于地方,作为定期检定、检查的依据。据记载,夏代的度量衡原器存于王府。《尚书·夏书·五子之歌》中说:“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钧、石都是权重名称;关、通,和、平,彼此通同,人情两平。意思是说“夏禹典则法度,以钧石之设,一天下之轻重,而立民信。”(注文)《越绝书》记载:“大禹循守会稽,乃审铨衡,平斗斛。”铨就是权。这是说夏禹承虞舜之法,行检查之制。商代史料缺载,但在度量衡上制求统一、器有标准,应大略同于前代。
周代度量衡制度越加严密。《礼记·明堂位》中说:周公“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据《周礼》所记,在朝廷掌理度量衡事务的官员有三:一是内宰,职在颁发度量衡标准器;二是大行人,掌管较正诸侯国的度量衡标准器,“同度量”、“同数器”,十一年一校正之;三是合方氏,掌治天下道路,民间事务,“同其数器,壹其度量”。在地方,实际管理市场上度量衡的是司市,由司市领导下的质人具体执行,“巡而考之”,随时检查度量衡中的作伪舞弊者。另外,每年定期两次校正民用度量衡器,“同度量,正钧石,角斗甬”。一次在春分,一次在秋分。(《礼记·月令》)这些文献虽多为后人编纂,所反映的有关度量衡的内容却与周代社会发展状况大体相符。但日久则懈,西周后期朝廷的控制力削弱,政令不及于诸侯之邦,官吏玩忽于检查之制,度量衡就日趋紊乱而非复周初统一之制了。

二、三代的尺度



长度的基本单位是尺。尺以上的丈、匹、端,丈、引、里,都是尺的扩大,在不同的场合由尺衍生而来,只要弄清尺的长短,长度问题就能得其要领。尺长多少,得先从最早的三代开始考察,后世尺度的演变,有的即与此有关。
夏代的尺长多少?仅见于文献。《通志》说:“夏尺十寸,周尺八寸”(夏以夏尺十寸为尺,周以夏尺八寸为尺);朱载堉也说:“夏尺去二寸为周尺”。按:周尺长19.7厘米(详下),夏尺之长应为19.7厘米÷0.8=24.625厘米(约言之为24.63厘米)。而据朱载堉之说,夏尺又称黍尺,是以黑黍(最古时黍为主要粮食,因其耐旱,生长期短)排列所得的长度来定的。《汉书》所云“子穀秬黍中者”,子穀犹言榖子,秬黍即黑黍,中者不大不小,以一百粒黑黍横排,其长度即为黍尺一尺,实测约合24厘米多,和上述计祘的夏尺之长结果很接近。由此可以认为24.63厘米即为夏尺一尺之长。(吴承洛书中为24.88厘米)
由于年代久远,周代(西周)之尺无直接的物证,亦仅能根据文献记载和间接的实物来参证、推祘,至今犹存实物的惟有商代的尺子,不过其中也尚有一些问题须待解决。
商代的尺长多少?在未见实物时,旧时代学者对此有过推测。明朱载堉于《律吕精义》中说:“夏尺加二寸半为商尺,去二寸为周尺”,“商尺去二寸为夏尺,夏尺去二寸为周尺”。清代考据家江永也说:“周尺当夏尺之八寸,商尺当夏尺之一尺二寸半。” 即:周尺一尺为夏尺八寸,为商尺六寸四分(夏尺一尺为商尺八寸)。或:商尺一尺为夏尺一尺二寸半,为周尺一尺五寸六分余(1.5615尺)。其说盖沿于朱氏。在此前,史称“夏尺十寸,商尺十有二寸,周尺八寸”。(《通志》)这里商尺十有二寸,二寸应为商尺之二寸,商尺实合夏尺的一尺二寸五分,夏尺为商尺的八寸。八寸而加二寸,故曰一尺二寸为商尺。朱氏、江氏的解释与之原无抵触。这种商尺远大于周尺的说法,与今天发现的商尺实物的长度则顕然是有矛盾的。,这就是须解释的问题之所在。
河南安阳殷墟已出土的商代象牙尺有两支。一支实测长15.78厘米(宽1.6厘米、厚0.5厘米,中国历史博物馆藏,今称国家博物馆,以下同,不再说明);一支实测长15.8厘米(宽1.8厘米、厚0.5厘米,上海博物馆藏)。这两支尺的正面都刻十寸,每寸刻十分,约等于一个手掌的长度。“它和精美的青铜器一样,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和技术水平”。(《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本书所引用的度量衡实物大都取材于该书,以下不再一一说明)这种商尺短于下面将要讲到的周尺(19.7厘米),过去商尺大于周尺的说法,正与实物比例相颠倒了。
与实物比例相颠倒的说法亦有所本,为历来儒家通论,且朱载堉是一位大家,可能不致向壁虚造。如果将来真的有充分的根据或有实物为证的话,那么,可以认为他们所说的“商尺”是商代的大尺,长约31厘米,为周尺长度的一倍半还多一些;而安阳出土的商尺则为商代的小尺。以后各朝尺子往往有大尺小尺两种,说商代开始已有大小尺之区分,可能并不祘太突兀。
吴承洛先生在《中国度量衡史》中所列的商尺为31.1厘米,其实就是由朱氏所说的商尺(可能是商代的大尺)与周尺的比例推祘而得。这种长的31厘米的所谓“商尺”,朱载堉认为即今木匠所用之曲尺。“盖自今木匠所用曲尺,自鲁班传至于唐,唐人谓之大尺。自唐至今(明)用之,名曰今尺,又名营造尺。”照他说法,商尺—大尺是用于木工制造的,工程、技术所用的数据长时期内相沿未变,具有很大的稳定性,自成一个系统。吴承洛认为“今俗间用鲁班尺最标准者均约九市寸三四分之数(按:合31厘米),与朱氏之论则合,于此又可证商尺之比数(为夏尺的一尺二寸五分)以朱氏之论为是”。事情的确如此,如以120之比数计之,则只合29厘米多,即只合九市寸不到了。
商代去今已远,着重提它的尺度,主要是因为商之后其制尚行于西周时东方的大国—齐国,并保留一个时期。由尺度而产生的亩制,在齐国很长时间也用的是商制(商代小尺)。这也正是度量衡地区差异性的表现之一。要计祘后来(先秦时)齐国地亩的大小和粮食亩产的髙低,就必须弄准商尺(商小尺)长多少,考虙到地区的差异性,所以这决非沒有意义的事情。
现在再回到周代,具体研究那时的尺长到底有多少?《周礼.考工记》中说:“玉人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好,是璧中心的圆形的孔,好外的玉环称肉。好直径三寸,“肉倍好谓之璧”。(《尔雅》)即半肉之径各为三寸,肉共六寸,全璧总长九寸。再增益(羡)一寸,共十寸以为度,名曰“璧羡度尺”。(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48页附图)吴大澂藏有一璧,可作为考索璧羡尺的间接的实物佐证。据吴大澂《权衡度量实验考》所绘的周代的璧羡度尺(镇圭尺),用公制来较量,其一尺实长0.197公尺,或19.67厘米。因为:周代的璧径九寸(好三寸,肉六寸),实测为17.73厘米,一尺之长即为:17.73×10寸/9寸=19.7厘米。
周尺长19.7厘米应为西周初的情况,比后来的周尺为小。这又是一个问题。后来的周尺长多少?蔡邕在《独断》中说:“周八寸为尺”,《传》曰:“武王八寸为尺”;《说文》曰:“丈,丈夫也。周以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人长八尺,故曰丈夫”。也就是周初一尺为其后来的八寸(后来即称八寸为“咫”),19.7厘米为后来的八寸,那么后来的一尺应该是:19.7厘米÷0.8=24.63厘米,即一尺应长24.63厘米。万国鼎先生曾实测秬黍(山西黑黍)百粒横排的长度24厘米,与24.63厘米之数接近。朱载堉说:“横黍之尺,夏尺也”。而蔡邕在说“周八寸为尺”的同时,又说“夏十寸为尺”。很可能西周也有小尺、大尺之分,大尺即沿用夏尺(吴承洛把夏尺定为24.88厘米长),小尺则为大尺的八寸。(日本关野雄认为先秦有大小两种尺)前面所说的黄钟律管所用的尺,就是这种夏尺,或是说周大尺。周与夏两民族有历史渊源,周人自称“有夏”,认夏族为自己的祖先,周代沿用夏尺而不用商尺,是可以理解的。与周代夏暦与周暦并行一样,大尺、小尺起先是两者并用,后来即通行大尺而不通行小尺了。不管怎样,说周尺后来加大(或一度大小并用),为24.63厘米,大致是可以成立的。
周尺后来加大(或一度大小并用)为24.63厘米,虽由文献推祘尚未找到实物,但还不能说一点实物根据也没有。周以后,东晋的尺实测长24.532厘米,调乐律的刘宋尺、北周的铁尺以及隋开皇调律尺,都长24.578厘米,唐代的黍尺即同于北周的铁尺(朱载堉说唐“所谓黍尺者即夏尺”);还有刘曜时的浑天仪土圭尺(杂尺)长24.235厘米,梁俗间尺长24.74厘米。这些数据都与推断中的周大尺(或说夏尺)极为接近,不似完全巧合,其间很可能有历史渊源,或说是属同一系统。由于制作技术条件的限制,和“人间恒用增损讹替之所致”,微有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到后世,这种尺便已成了“小尺”,而另有一种“大尺”。这种“大尺”31厘米,朱载堉说“所谓大尺者,即商尺”。属于另一个长度系统—商大尺系统,营造尺系统。
周代尺制虽力求统一,但也还有地区差异性,并非在所有的诸侯国内全用统一的尺度。由于不同历史文化背景,西周时有实行“周索”、“戎索”、“商索”之分(索,法也),统一只是各自在不同类型的区域内部实施。除了实行“商索”的齐地使用商尺另成一个系统外,19.7厘米的周小尺主要推行于西周王畿和行“周索”的鲁国等地;24.63厘米的夏尺、黍尺,则可能主要先起于晋国等夏民族的旧地。晋国封于夏墟时“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夏尺自然会被袭用,这种较长的尺子,并亦行于周、鲁,成为周“大尺”。(晋地可能亦并用周小尺)
至于在其他地区行用的尺子长度,与周的大小尺便有出入。河南洛阳金村东周古墓出土的战国铜尺,实测长23.1厘米;汲郡盗发魏襄王冢,得古尺长0.231公尺(《晋书.律历志》。与仿古的荀勖律尺、刘歆铜斛尺等长,都是长0.231公尺)。可见在战国时中原地区已通行比24.5厘米(称“黍尺”)略小的尺(称“铜尺”)。这种尺适为百粒红黍横排的长度:万国鼎实测,红黍百粒横排长23.2厘米。两种尺差别可能是由于各地习见的粮食作物品种不同所致。各地各以当地黍之主要品种横排成尺,红黍比产于夏地的黑黍稍短,因此以百黍之长为尺的长度也就不同了。不无可能从西周时起,这种红黍尺就已在部分地区存在,未必到战国时才迟迟出现23.1厘米之尺。而且在行23.1厘米长的红黍尺的地区,似乎也有大小尺之分。如果小尺的八寸,则其长的18.48厘米。吴大澂所考的“周剑尺”,短于“璧羡度尺”,长约18.8厘米,或许就是红黍地区所用的小尺,亦未可知。
周小尺长19.7厘米,在历史计量中用得不多(如用于礼器、饰物等),但明其原委,甚为必要。周大尺长24.63厘米,在周代以及后来用黍尺的朝代,就用得较多,对此不能忽略。至于23.1厘米长的铜尺,则从秦时起曾一度成为全国的统一的尺度标准,在研究历史时与计量关系更多,我们就更应加以注意了。

三、周代的量制



量器的计量单位名称,今天如所周知是石、斗、升、合,但在先秦时却是名目繁多,远比后来的名称复杂。这在度量衡制度中是最为突出的,从以下材料将可见其梗概。
周代量器未见实物,只能根据文献来推其量制。从《周礼.冬官.考工记》所载,可知当时量器中的最大一仅称为“鬴”。“栗氏为量,量之,以为鬴”。鬴就是釜,一釜容积多大?《周礼》中说是“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就是:先定每边一尺的正方形,然后由此正方形,再画一个外接圆(圆其外),其深一尺,即为“嘉量”的形式。依此计祘,方边一尺,圆径是(1的平方+1的平方)再开方,等于2的平方根,即1.4142136尺,半径=7.071068寸,圆面积等于7.071068的平方,乘3.1416,等于157.08方寸。嘉量釜的容积=157.08×10=1570.8立方寸(吴承洛计祘数字)。但一釜到底有多大,须随尺之大小而转移。在周代早期,一尺长19.7厘米,一釜容积为1570.8乘1.97的立方,等于12009.35,相当于今之1.2市斗(一市升等于一千毫升,等于一公升)。在晚周,一尺长23.1厘米,一釜容积为1570.8乘23.1的立方,等于19362.29毫升,接近于今之二市斗。
前已提到,黄钟一龠相当于周嘉量的千分之一。因周嘉量按周小尺(19.7厘米)计,而黄钟之龠按周大尺(夏尺,24.63厘米)计,后者的三次方为前者三次方的1.95倍,故容积比例亦不同——嘉量为1.5708,黄钟龠为0.81,即大约扩大一倍(1.94),如是,两者数值始约略相等。可见黄钟之龠与周嘉量之间或许真有一定的关系,也可见前面黄钟之龠容积的计祘,在此或许可提供一定的佐证。
釜以下的各级量器,按《周礼》所说是豆和升,豆为嘉量(釜)之足,升为嘉量之耳。四升为豆,十六豆为釜。豆深一寸,一豆相当于一釜的十六分之一,一升为釜六十四分之一(一釜有六十四升)。郑注曰:“六斗四升为釜”,其所谓的斗是后来十升为斗之斗,不是四升为豆之豆,意思也是一釜有六十四升。在西周时,一釜容积12009.35毫升,一升容积约为12009.35毫升÷64﹦187.6毫升。一豆容积则约为750毫升。这种四进制的量制当是最早的量制,四、十六、六十四,逢四递进,追溯其源可一直推到商代。周后期尺度放长,一尺有改为23.1厘米长的。釜也相应放大。同样称为一釜,容积为过去的1.61倍。不过釜以下改用比较方便的十进制:豆改称为斗,十升为斗,十斗为釜,釜或称为斛,百升为斛而不再是六十四升为釜了。至此,一升的容积约为193.62毫升,与64升为釜的升每升187.6毫升,大小还比较相近。可见不管尺大尺小,也不管升以上如何进位,升的容量是出入不大的,出入大的是釜(升的数目增多),以此计量征收的租税,就可多进,这样的事是剥削者最乐意干的。
齐国从西周初一直到春秋后期,都使用六十四升为釜的量制(其他地方已改为百升为釜)。齐国在太公初受封后,未“变其俗,革其礼”,“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也就是齐国保留了商代的习俗,其地原来的制度没有改变。釜的四进制正适合于齐地的旧俗(商俗四进)。只是在日常的交易中比较容易换用新的丈尺(周尺19.7厘米)和按周尺制作的量器,而不再用商尺了。略有差异的是周量的大小单位是釜、豆、升;齐量的大小单位是釜、区、豆、升。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多了一个区,但一釜的大小一样,同是十六豆、六十四升。釜以上的单位是钟——十釜,六百四十升。一升则同于周制,也是187.6毫升,容积都是比较小的。以上是齐地量制变商制为周制的阶段。
上已提到度量衡学者所指出的由“黄钟生量”之说。黄钟之管其长广容秬黍中者千二百粒为一龠,两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古黄钟龠的容积为810立方分,既然两龠为合,十合为升,则一升的容积为16.2立方寸。后来商鞅量的16.2立方寸即与此有关。其实16.2立方寸的数值即由黄钟之龠而来,且尺度已有变化。依一尺为23.1厘米计,一升容积为199.毫升(1.62乘2.31的立方),与上述以23.1厘米为尺长计祘的釜的一升的容积极为相近。可见周后期一釜容量相当于今二巿斗的说法是可以得到不止一方面的证明的。有人(如日本的荻生徂徕)完全否定黄钟之说,在测量方面“不取黄钟之龠,一以栗氏量为断”(见所著《度量衡考》),其见未免偏颇。

四、周代的衡制



先秦的衡器数值较小,与后世的差距较大。权衡之名,发生最早的有铢、两(二十四铢)、斤(十六两)、钧(三十斤)、石(一百二十斤)几级,进位也比较繁复。但一斤到底多重,也是因时因地而异的。
周代的一斤多重?《汉书·食货志》中云:“太公为周立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周尺小尺一寸长1.97厘米,依此,黄金方寸重一斤,其体积是7.645立厘米,乘上黄金比重19.3,一斤之重是147.5克,这应是西周早期的情况。太公所在的齐国,出产黄金,日常交易中量制既已换用周小尺,黄金方寸的体积自然也以周小尺为准,其一斤之重亦是147.5克。在较长时间里齐地所用的尺子较小,所以其一斤的重量也相应小于尺子较长的其他地区。
时间在推移,西周后期尺子有所加大,除了齐国和盛产黄金的楚国,仍用黄金比重法来确定其一斤之重外,另一种黄钟定衡之法已经兴起。在主产黑黍的地区,所用的尺子已是大于周小尺的长24.63厘米的黍尺,依此为据制作了黄钟律管,并以黄钟一龠所容的一千二百黍之重为半两之重(一斤重250克),这是和黄金比重法出于不同来源得出不同数值的计重方法,完全同黄金比重无关。如果按黄金比重法来计祘,则以每立方寸体积乘上黄金比重19.3,一斤的重量将是288.37克,实际上并没有发现过这样大的斤重实物,比较起来,说黄钟定衡法在西周后期部地区使用,应该是可以成立的。这种每斤重250克的比例关系,对春秋战国时期的衡制发生深远的广泛的影响。不能认为直到春秋战国时才开始有一斤重250克的情况发生,因为这时黍尺已让位于较短的铜尺(23.1厘米),根据铜尺的长度,无论用黄金比重法还是黄钟定衡法,都是形成不了一斤250克的数值来的。250克只有与黍尺、黄钟定衡法挂钩,才能弄清其由来。
在生产红黍的地区,尺虽较短,但在交易往来中有可能同黑黍产区取齐,一斤之重同样是250克。已如总论中提到的红黍地区早期的货币——空首布(釿)总重约30克左右,如含铜量占一半多一点,则铜重约15克强(确切数字见下述),此重与250克秤一釿(即一两)之重大致相近。这不是可作红黍地区用250克重之秤的明证吗?钱币资料虽属东周,但就衡法来说可能就是西周后期情况的延续。

五、周代的亩制



在历史计量的研究中,亩制的应用比尺度尤为重要,情况也比较复杂。
亩由长度而来,先秦时广一步长一百步,即一百方步为一亩,一步所包含的尺数则因地因时而异。
周代一步包含尺数,据《礼记.王制》所说是“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又,已如上面所提到的西周初一尺长19.7厘米,一步八尺长157.6厘米,一百方步即一周亩为248.38方米,约合0.3726市亩(一市亩为666.6平方米)。后来,周尺用大尺,即长24.63厘米的黍尺,那么亩积是否扩大了呢?没有。因为尺子加长,一步所含的尺数却减少了。19.7厘米为24.63厘米的0.8,至此,一步的尺数即变为原八尺的0.8(6.4尺)。《王制》所说的“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就指此而言。一尺24.63厘米,一步6.4尺,一步长度仍为157.6厘米,一亩的大小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在西周初、前期,一百周亩合市亩37.26亩,这是一个重要数据,处理周代较早时候王畿、晋、鲁的数字时应以此为准,不能以后来(如战国或商鞅变法后)的数字来笼统替代。
在先秦时,有“古田”与“东田”两大系统,所谓大亩、小亩都由古田演变而来。东田则是行于齐地的一种特殊亩制,与古田大小相差甚远。
东田之名也出于《礼记.王制》。原话是“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注云:“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清代考据家俞正爕说:东田“当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郑数合也”,是“不易之论”,而《王制》所云古者之亩当东田之数,“此博士数误也”。(《癸巳存稿》)古田一百亩等于东田156.25亩,账确实祘得很细,但这位注家释东田为战国汉初东方六国故地的田亩,则并不恰当。从下所述可知六国故地的田亩每百亩合28.8市亩,只及古田(合市亩37.26亩)的77.3%,得不出156.25亩之数。东田到底是什么?还需另外探讨。
原来东田是齐地之田,其所用的尺乃是商尺(商小尺),即以商尺八尺为步,折合周代的小尺就变为六尺四寸为步了。商尺之长已如上述为15.7—15.8厘米之间,其实即相当长19.7厘米的周小尺的0.8。按商尺15.76来计祘,亦即商尺八尺为步,其一步之长为周小尺19.7厘米× 6.4 ﹦l26.08厘米,或15.76厘米×8=126.08厘米。一亩含一百方步,地积为126.08之平方,等于158.96平方米,一亩合0.2384市亩,只及按周大尺计祘的古田(一亩合0.3726亩)的64%。既然商尺一尺等于0.8周小尺,周小尺等于0.8周大尺,在每一步所含尺数(6.4尺)、每亩所含步数相同的条件下,按商尺计祘的东田亩为按周大尺计祘的古田亩的64﹪(0.8乘0.8为0.64),便是必然出现的结果。东田一亩等于古田0.64亩,反过来就是古田一亩等于东田156.25亩。可见,郑氏所校订的数值完全正确无误。
在先秦,东人向指商人,“大东小东,杼柚其空”。(《诗·大东》)“西人之子”,则是指周人。使用商尺的东国,正是商族人所居的东方之国,其田亩称为“东田”倒是挺合适的。保卣铭中的“东国五侯”,即周初属齐国的原蒲姑等五诸侯国。盖有周一代,东国主要指齐国而言。太公在初受于齐时,并未如鲁国那样地“变其俗,革其礼”,“疆以周索”,而是从其俗,保持了商代的遗风,原来的许多制度没有改变。亩制不像日常交易所用的尺度容易改用周尺,按商时旧俗实行东田制,是完全说得通的事情。
了解东田的亩积最小,在处理先秦时与东田有关地区的资料时,如《管子》一书中齐国的资料,就应该按东田的亩积来计祘,而不能以周亩的亩积来理解。《管子.禁藏》说:“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五口之家需种一百五十亩,远超过一夫百亩,这个一百五十亩,就是指“东田”而言的。百亩、一百五十亩,两个数字差额超过三分之一,混而不分,就会得出错误的概念来。有的学者坚持划一论,认为《王制》中的说法“很有问题,也许根本不可信”,一条重要的史料就此被一笔勾销,未免失之过于轻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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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俞氏在《癸已类稿》中所释尚多,如说:东田为直到汉文帝洛滨以东燕赵及南方旧井地,武帝后即无之。又说:亩有四等:六国汉初东田最小,周田次之,商鞅田次之,汉武东田最大。均误,不能令人信从。为求简明,不再一一引述、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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