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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元的度量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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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的度量衡
——《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第七章
吴慧
一、宋代度量衡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北宋政权建立之初,曾下大决心整顿五代以来紊乱的度量衡。宋太祖践位,即“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凡四方斗斛不中用者皆去之”。所谓古式即唐时之制。在新统一的地区,立即颁度量于其境,伪政权和俗间所用的尺度超过法制者一律作废。一再明令禁止民间私造度量衡器。太宗淳化年问“详定称法,著为通规”,以革除轻重无准,“锤钩为奸,害及黎庶"之弊。以后凡遇改换年号,即以新的年号在器上印而识之(有方印、长印、八面印>,以“明制度而防伪滥”。 宋通用尺度,承唐之大制,而微有增长。量器比唐大制加大一成。衡重原用唐制,后来小秤以出,市秤以至官秤都有减重的趋势。 宋初沿唐制,以太府寺为度量衡器的制作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其颁发的尺子即称“太府寺布帛尺”,由于征收布帛之事为三司(盐铁、度支、户部)管,故又称“三司布帛尺”。熙宁变法中,太府寺制作斗称尺的任务划归文思院.官仓和市肆使用的官造标准器的生产和销售都由文思院接办,官府卖“印板”,许民自造升斗,这一时期文思院为三司所控制,度量衡的行政管理权即操于三司,“三司布帛尺”之名益通行。三司号为“计省”,故三司尺又称“省尺”。元丰改官制后。更无三司使之名,工部、户部部参与了度量衡的管理。 南宋时文思院归于工部, 工部通过文思院制作器物,颁发标准器;出售度量衡器以及有关使用禁用及赏罚的条规的组织实施,则由户部负责。北宋中叶以来,有专业部门(如铸钱司、盐茶司、发运司等)置局自制度量衡器之例。其标准各异,规格不一,造成了度量衡的不统一。各地官府也以中央所制度量衡器不能满足需要为由,各自设坊制造,广为出售,从中牟利,或改变规格克剥民户,这就越发加剧了度量衡的紊乱。宋初前期度量衡比较统一稳定的局面已被突破。到南宋初不得不再颁度量权衡于诸路,禁私造者。 两宋度量衡制度有两个引人注目的新的发展变化。一是随着当时金银出纳之风渐盛,以权衡来计量的方法益趋精细,计量单位要求尽量地小。景德年间,刘承珪创造了精密的戥秤(即戥子、等子)。于两、钱之下又定有分、厘、毫等单位(分厘毫由度尺而来),都以十进,可算到厘毫,后来终至取代了唐代的两,铢、累、黍非十进单位,计量不但精确,而且方便。后世在称量金银、药品等物时所用的等子即始自北宋。二是随着量器比古时大了三倍多,原圆柱形的容器上口大,容量大,使用不准、不便,南宋末贾似道当政时,改为上口小,下底大的方形之斛,容五斗,十斗改称一石,即一石为两斛。这种式样的斛口狭底广,出入之间盈亏不甚相远,且口狭易于用概,可以祛弊。容五斗之一斛容积适与汉时一大石(斛)的容积相当。 宋代征税交易所用之尺为大尺。与唐大尺比变化有限,于此同时也有小尺,用于调律,称乐尺。五代时王朴把唐时调律尺减短,宋初用之定历,“雅乐声高”,这就有重有考定之必要。北宋政府设“详定”“修制”二局专司其事,但众说纷纭,来回变了好几次。最先是太常寺和岘针对王朴之失,以影表、铜臬和羊头山秬黍累尺制律(尺长二四·四八六厘米),声律降低,“自此雅音和畅"。仁宗景祐时阮逸、胡瑗奏请横累百黍为律尺,略同于和岘之尺(二四·五一厘米),由于比新莽尺长出六分多,故所造龠斗也大于莽制。阮胡的律管长为黍尺之九寸,空径三分四厘六毫,恰容秬黍一千二百,合乎黄钟古法,然而许多人却抱住“先儒”黄钟律管长九寸、空径三分之成说不放。空径缩小,如何能容一千二百黍,于是就在加长尺度上想办法。如邓保信主张用北魏公孙崇的纵累百黍为尺之法,但因所用者是圆黍,故尺偏短,只为28.378厘米;李照则主张用太府寺尺来调律,该尺亦属纵尺,应长30厘米许(横黍尺为纵黍尺的0.81),纵黍尺调声大率低二律,“其龠、合、升、斗深阔,推以祘法,类皆差舛”(邓尺所制,一龠容1730黍,远多于1200粒之数)。仁宗命丁度、高若讷等对不同意见进行裁决。丁度等人自己也承认音律“非素所习”,而只相信新莽之制和以“法钱”验尺度之法,特别强调“岁有丰俭,地有硗肥”、黍有长圆大小,累黍之法不可靠。这一态度影响了仁宗,“诏悉罢之”。皇祐时高若讷“卒用汉货泉度尺寸”,即以新莽之制为造律尺的标准。北宋律尺长短之争不外乎是北魏律尺之争的历史重演,只是愈争愈倒退,比较合理的胡瑗律尺反而定不下来,真是:计费千万,迁延岁月,空论不绝,无补于实。(以上见《宋史.律历志》) 北宋末徽宗自称道君皇帝,他任蔡京,信方士。崇宁时魏汉津乘机进“声为律,身为度”之妄说,以徽宗指三节为三寸,而定尺度,作什么《大晟乐》,其尺称“大晟乐尺”,长29·94厘米,即以定律,这种“大戾于古”的乐尺,虽强制颁行天下,也缺乏生命力。后世(如明代)只在祭祀的场合,道士掌乐有用这个大晟乐的;北宋末造这班好作道场的君臣,即其始作俑者。
二、宋代的尺制和亩制
宋代的尺共有二十一等。宋太府寺从唐太府旧传之尺,即太府寺尺或三司布帛尺为第一等尺,比新莽尺一.三五尺。五代王朴律尺传入北宋者为第二等尺,比新莽尺一·0二尺。和岘重造的新尺(景表石尺)为第三等尺,比新莽尺一·O六尺。阮逸、胡瑗的横黍尺为第四等尺,比新莽尺一.0六一一尺(比太府尺七寸八分六厘)。邓保信的纵黍尺为第五等尺,此新莽尺一·二八五尺。皇祐中高若讷以《隋书》十五等尺重制,上于太府寺,为宋第六等至第二十等尺。徽宋时大晟尺为第二十一等尺,比新莽尺一·二九六尺。以上二十一等尺仅第一等尺为宋代常用的尺度,其余都是考校钟律时或归纳史籍时所上的尺度,不见于施用。 史籍中论及宋第一等尺有三方面的材料:一是宋蔡元定《律吕新书》中说:“太府布帛尺比晋前尺一尺三寸五分”;王应麟((玉海)中所记亦同,说:太府寺尺比王朴律尺长三寸三分强,王朴尺比晋前尺长二分一厘。由是太府寺尺之长为三一·一九厘米。二是宋人《家礼》的《木主全式》图上附有“周尺”和三司布帛尺的比较图,图上有记说:“周尺当三司布帛尺七寸五分弱”,“三司布帛尺即是省尺,又名京尺,当周尺一尺三寸四分”。赵与时《宾退录》所记同。依此,三司布帛尺长约三一厘米,和太府尺为一事。三是沈括在《梦溪笔谈·卷三辨证一》中说。“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强”。即新莽尺与宋尺之比为一八·四五比二五·三,依此以求宋尺,长为三一·六八厘米,数值略大。 宋尺的实物,已发现的主要有这几种:武汉出土的木尺,三一·二厘米;南京出土的木尺,三一.四厘米;巨鹿故城出土的木矩尺三0·九厘米,又木尺一、木矩尺一各长三二.九厘米(王国维说“制作粗觕,非制度异也。”);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木尺,‘三0.八厘米,苏州横塘出土的浮雏五子花卉木尺,三一.七厘米;中国历史博物馆所藏的鎏金铜尺,三二.七四厘米,镂花铜尺及另一铜尺三一.六厘米;原藏孔府的铜尺,三一.四厘来,另有碧玉尺一支(南京大学藏)长二八.0九厘米,和邓保信乐尺相符,与太府尺无关。 由文献和实物来看,太府尺长在三一厘米余,三一·二可视为标准长度,宋尺虽承唐旧制,而实比唐大尺伸长了一厘米多。 宋尺于太府尺或三司布帛尺外尚有地方性的尺子,最有名的是浙尺与淮尺。赵与时《宾退录》中说:“周尺当布帛尺七寸五分弱,于今浙尺为八寸四分。”依此比例推算,布帛尺一尺当浙尺一尺一寸三分弱,浙尺一尺合二七·五厘米(历博藏清金殿扬仿古浙尺长二六.九五厘米)。程大昌《演繁露》中说:“今官尺四十八尺,准以淮尺,正其四丈也。”即淮尺为三司布帛尺的一.二倍,其长应为三七·四四厘米。可见三司布帛尺之长决不能与浙尺之长相混,而浙尺与淮尺亦决非分别出于唐之小尺与大尺。浙尺淮尺之外尚有闽尺。福州南宋墓中出土的黑漆雕花木尺长二八.三厘米,泉州湾南宋沉船内的竹尺,一尺合二七厘米,都较短,当是地方性用尺。 宋代小尺已单纯用于调律。度田也使用大尺,而不再用小尺。在几经战乱,重新扶植自耕农之际,土地都按官尺(大尺)重新作了丈量、登记。一步仍为五尺,一亩仍包括二百四十步,但大尺长度增加,故亩积扩大。一宋亩为: (31.2×5)平方×240=584.06(平方米),约合市制0.876亩。 宋每亩之税远重于唐代,和亩积扩大也有一定的关系。从宋代起度田之尺长达三一厘米多,从而亩积扩大很多,这是一个变化。 从宋代起,在实际生活和官方文书中真正地一律以二百四十步为计亩的标准,百步为亩的小亩的概念已告消失。因为均田制废除后已无计口授田之说,古者一夫百亩(百步为亩)的习惯性的老概念已无沿袭之必要了。这又是一个变化。
三、量制与量器
唐代官石已三倍于古,“宋时官斗视唐又大”,究竟大多小,未见实器,只能根据前人记载推算。 阮逸、胡瑗在累横黍为尺(二四·五一厘米)时也复制过“黍斗”“黍升"。他们发现新制黍斗的二斗八升五合(按:原文为九升,数字有误,今校改),等于太府寺官斗一斗的容积。按《周礼》鬴的制作规格,黍斗容积大致为:157.08立方寸×2.451厘米之三次方=157.08×14.724毫升=2312.8毫升,以其二·八五倍计之,太府寺官斗一斗容积大约是6600毫升(弱)。 仁宗嘉祐中刘敞于长安得汉谷口铜甬二件,铭文皆注明“容十斗",刘敞用宋代量器检测,发现仅“容三斗,即宋斛容积为汉斛的三·三三倍。两汉一升容积按200毫升计(上林共府铜升),由此计算,宋一升约为666毫升,一斗为6666毫升。 神宗熙宁时沈括“考乐律,……求秦汉以前度量斗升,计六斗当今一斗七升九合”,即宋升斗为秦汉以前的三·三五二倍。以战国量器每升容200毫升计,则宋升为670毫升。沈氏又说:“汉之一斛亦是今之二斗九升 (亦见《梦溪笔谈》,原文七升,数字和前引材料矛盾太大,今校改),宋斗为汉斗的三·四倍,可能所据汉斗容积较小所致。如按东汉建武大司农铜斛(容19600毫升)的三·四倍计算,宋十斗之斛容积应为66640毫升。 以上各项推算都有其不确定性,最好了解宋代量器制作的形制,然后加以计算。幸而《宋史·律历志》上正好保存了一条宝贵的史料可资应用。仁宗时范镇上书论斛法一段中提到新莽嘉量“方尺圆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圆面积)百六十二寸(方寸)、深尺、容一斛“时说:“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依此,宋代斛法(此时尚为圆柱形)是一·六二尺乘一·六二方尺等于二·六二四四立方尺。宋初当和唐时斛法使用同样的尺度,即沿用唐大尺增讹前的尺值-29.3厘米,29.3厘米的三次方为25153.8毫升,再乘以斛法的比例二·六二四四,答数为66013.52毫升。这是直接由“斛法"计算出来 的一斛(十斗)确切的容积,当比各种推算更说得过去。因此宋一升还是定为660毫升为宜。在上列各数中只有阮逸、胡瑗复制古升之法所求得者才最接近实际。 由于斛、斗的径、深稍为加大,容积就扩充很多,而不易看出破绽,所以宋代后期,尤其是在南宋,当中央政府对度量衡管理控制能力削弱,而从官到私剥削加重的时候,量器就出现急剧加大的趋势,而且各地各自为政,情况十分混乱。量器扩大最初由税的“加耗”而来,后来更为非法多收而使用任意制作的大量器,由加一、加二、加三、加四、加五、加六、加七、加八、加九,一直到加倍,无所不有;盐场交盐也用加大三五成的盐斛;城镇民用的市斛同样有不同程度的加大,有的更为官民所并用。北朝时的“大斗”比之南宋已大为不如。与大斗进相反的是小斗出,在此同时亦非常严重。嘉定时温州一带发放军粮多用“六合升”;建宁一带地主向社仓捐米以五六升为斗。不过总的看来还是升斗加大为多。这种情况习以为常后,在后世(元、明)就逐渐被人认同,而变成合法的官量了。宋代的加斛加斗正处于量制大变动的又一个历史转折关头。
三、衡器与斤重
宋代衡制最大的改革应推前面己提到的刘承珪创制的二称法。据《宋史·律历志》所记,刘承珪共制作了两种不等臂戥秤,一是一钱半的秤,二是一两的秤。两秤构造如下表: 初毫(第一纽) 中毫(第二纽) 末毫(第三纽)称量 杆长 杆重 锤重 盘重 起量 分量 末量 起量 分量 末量 起量 分量 末量 一钱半 1.2尺 1钱 6分 5分 0.5钱 1厘 1.5钱 0 1厘 1钱 0 1厘 0.5钱
一两 1.4尺 1.5钱 6钱 4钱 0 5絫 24铢 0 2絫 12铢 0 1絫 6铢
(1两) (5钱)
第一种秤是以淳化钱实重二铢四絫为一钱者(扩而大之,以二千四枚钱“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即十五斤之称),这里的斤、两、钱由宋钱之重转过来,是宋代现行的斤两,所以其秤可称为“大秤”。第二种秤“以积黍为准”,“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絫以二百四十,铢以二十四,遂成其称”。这里的两、铢、絫是古时黍秤的重量,与钱重二铢四絫的铢絫不同:钱重二铢四絫所含的克数(四·二五克)实为黍秤二铢四絫的克数(一·五六一五克)的二·七二倍,所以这种秤应是“小秤”。刘氏新秤式样留于官中,用以校勘旧制标准权衡(太府寺旧秤)的准确性。第二种秤由于两、铢非十进位,使用不便,后来就统一用两钱分厘毫之第一种秤,称药也终于使用此称(小等子),药方上剂量也就以钱、分计了。 宋代之秤一斤重多少?刘承珪之秤明言以淳化钱一枚为一钱之重。按《玉海》一再记载:御书淳化钱“令与开元通宝钱轻重等,付有司以为定制。(《玉海》卷八、律历。淳化权衡新式、景德权衡新式))“永平监用开元通宝钱法,肉好精妙”。(卷一八○钱币.开宝钱监)这就可以断定宋代的斤两之重是承袭唐制,在初年并无改易。据中国历史博物馆所藏的北宋初年的宋元通宝、淳化元宝、至道元宝二十六枚的重量平均计算,每枚为四·二四五克,约言之为四·二五克,确与唐开元通宝等重,由此宋初官秤一斤之重为680克,确与唐代相等。而且从宋开始法钱一枚之重即称为一钱了。 在观存的文献中也不乏支持宋斤重680克的史料。 据欧阳修在《集古录跋尾一中所说;刘敞(原父)所藏的那个汉时谷口铜甬“重四十斤”,“原父以今权校之,重十五斤”。(南宋张采臣亦采入《珊瑚钩诗话》中)也就是宋一斤相当于汉代的2.67倍。两汉一斤之重的实物大抵在250克左右,以武库一斤铜权而言,其重为252克,如宋一斤以680克计,则斤重为汉之2.7倍,与刘敞所测的比例十分接近。 元祐时吕大临在《考古图》中收集了几个比较可靠的古器的今古权衡比对衡比对结果:一、秦二世时的斤权。当宋秤六两,宋斤当秦斤的2.67倍。二、好畤供厨鼎,铭刻“重九斤一两,今重三斤六两”,宋一斤相当于汉的2.69倍。三、宣帝五凤四年造的车宫承烛铜盘,铭重三斤八两,实测为宋秤一斤五两,宋秤为汉秤的2.67倍。。如以宋一斤为680克,按比例倒推,秦汉一斤之重为254.7克(2.67倍)与252.79克(2.69倍)。按秦汉时铜权实物,其一斤之重确有252克以至258克的,因此这些材料可用。即使按秦汉标准斤重250克计,宋秤与之的比例也无非是二·七二倍;但如把宋秤斤量算小,比例就会缩小,而和吕氏推算结果就碰不拢了。 有的学者提出新论,主张把宋一斤之重定为640克或更低些,说是有出土的实物可以作证。按:近年发表的宋权实物主要有这三件。一是湖南湘潭出土的“嘉祐百斤铜则”’,制作讲究,系标准权式,实重64000克,1斤合640克。二是浙江瑞安出土的“永丰熙宁百斤铜砣”,由当时的池州永丰监铸造,实重625000克,一斤合625克。(见《图集》157、158页)。三是山西垣曲发现的元祐七年“垣曲县店下样’’,系大型标准石权,实重140公斤,无铭重。(《文物》一九八六年一期及一九八七年七期)。是民用样权,供运盐途中比对秤盘之用。北宋运解池盐一大席重二二○斤(宋斤),自安邑经含口到垣曲可报损耗二斤,如称量对比其重为二一八斤,即表明合于标准,并无偷取之事发生,这个样权就是称量一大席解盐用的(去损耗两斤):140公斤乘千克除以218斤,等于每斤642.2克。三件实物有两个特点:一、不是太府寺、文思院的官秤,而是专业部门特制的、或由民间依样仿制的秤,有的更明确是称盐专用的;二、不是北宋初期的实器,而是中期的产物,并且时间越晚,权重也越轻。宋代扩大商品专卖,盐茶是最主要的专卖商品,官府是最大的卖主,小秤出,正可从中多占便宜,以一斤言,由宋初的680克,减至嘉祐时的铜则斤重640克,轻了近百分之六。熙宁铜砣斤重比宋初减轻百分之九还多,这里面既有时间差,也可能还有部门的差异(铜砣自钱库取样,由钱监铸造)。北宋后期秤权的减 轻并非特有的现象。唐后期(大历时)长安二市所用之秤权比唐初减轻百分之八·四,每斤之重不过623克,宋代只不过是历史的重演。但正像不能以唐后期权重的减轻来否定唐初 一斤重680克,对于宋代也不能无视其初年斤重同于唐初,而把有宋一代的斤重都定为640克,或把不同时间的斤重如640克丛625克拿来平均,那样做是抹煞了宋代衡前后阶段上的变化。 其实宋代衡制的变化还并不限于专业部门、限于专卖商品秤重的减轻。随着时间推移,通过连锁的反应,权衡减轻现象更进一步扩散到别的方面。这从银铤每两所含克数的变化上可以看出。唐代银铤每两合四二.五克,宋代银锭、银铤明显减重。北宋末银铤每两在四十克多一点或四十克,即每斤合640克多一点或640克的居于多数。说明在一般商品的买卖和银钱收付中也正通用着64 0克的秤。到南宋初连广州经总制起发的银锭也降为三九克(绍兴二十六年),即每斤为624克,可见熙宁永丰监铜砣那样的斤重(625克),此时已通行于财政解库之中,当然更用于其他场合,尤其应用于支出场合。再后来银铤每两的克数更减少到三八克左右。南宋末叶(理宗时)解库的银锭上标明“系市秤伍拾两重”、“贰拾伍两”,实秤只一.八七五千克、九三七·五克,即市秤一两平均只合三七·五克,市秤一斤为600克。这种市秤被用于官府的财政结算上面,具有公然的合法性。收入用如此减重的秤,支出更是小秤以出。联系宋以后的历史来看,这一情况很值得注意:即宋时减轻了的市秤竟成为后来朝代合法的官秤,明清官称一斤之重接近六百克,不正是从宋代市秤一一斤之重演变过来的吗? 自宋初官秤斤重的680克,到北宋中叶的640克,到南宋初期的625克(北宋熙宁时的六二五克似仅用于钱物付出时的秤量,因宋徽宗大观政和时银铤的收入—进奉、缴库,尚用斤重640克之秤),再到南宋末叶的六百克,历史的发展过程,脉胳应该说是很清楚的。
四、元代的度量衡
辽代度量衡制度史书缺乏记载,现有的辽代高德宫铜量器未记容量,难以推算单位量值。金代现存陕西出土的两批银铤,第一批(二十六笏)每斤平均重639.04克,第二批(三笏)重634.32克。北京出土的大定五年(1165年)所造的一百两铜砝码折合每斤634克(《图集》160页)。这个数值相当接近于北宋末年银铤每斤重量640克,可能是金占领宋的北方后仍沿用北宋末年的衡制。 元代材料稍多,量制有文字可推算,衡制有实物可稽考,唯尺度失载,难以断定到底是承宋时旧制,还是比宋尺为大(郎瑛《七修类稿》云:“元尺传闻至大,志无考焉”)。 元代度量衡器由官制,一般掌握在路一级,中央只向各路颁发标准器。元初几次明令禁止私造。承袭宋时器上刻年号,改元重刻的作法,多数并刻有编号。对度量衡有问题者,处罚较严。在度量衡中注重了便利民族之间、中外之间的经济交往,有的铜权上专门铸有各少数民族文字和波斯文。但后来由于官吏贪污舞弊,大进小出,度量衡的混乱现象又日趋严重。 元代的量器比宋时加大,在形制上用宋文思院小口斛,使“出入官粮无所容隐。《元史》说元世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斗”。可见元灭南宋前(至元二十年,1283年)通行于金地的量器是大于南宋地区的官斛,元无非是沿用金制,其一石相当于一一·四三宋石(十比七)。又据《元典章》所记,大德元年(1297年),江浙一带征收秋粮,原宋一石尚不足元石七斗,而仅为其六·六六斗。到元晚期文宗至顺二年(1331年)收粮仍是“每一斗五升准今一斗”。如以元石为米石的一.五倍计,则元时一升容积应为0.九九公升。其实加五的斗不止存在于金占领区(由此宋而来),南宋东南地区很多也实行这种加五之斛,如以加斛对比,则元石比之南宋并没有什么加大。由此可见因加重剥削的加斛实是元石扩大的根源。元石基本上同于今日市石,历元而明清,量器之大小已见稳定化。 元代租税重用量衡,少用尺度。尤其是户税征收丝料,用衡器更多,故出土的秤权也就不少(有三十多件)。根据其中标明权重和最大秤量,并有实测重量,并可由此计算每斤克数的五枚铜制元权(都由大都路造)来分析,元代的衡器是比较乱的。 如:元贞元年(1295年)大都路造的三十五斤秤,标重为斤半的铜锤,实测重量折合每斤为585.6克。大德三年(1299年)造的二十五斤秤,其十四两铜锤,实测重量折每斤为832克。大德七年(1303年)造的二十五斤秤,其一斤锤,实测重775克。大德七年造的三十五斤秤,其斤半锤,实测折一斤重588.7克。大德八年(1304年)造的五十五斤秤,其二斤锤,实测折一斤重637.5克。这些铜权铸造于同一地区(大都路),年代相近,差异如此之大,除了大秤进。小秤出,秤头上坑人以外,很难作其他解释。 要论衡制的单位量值,比较正确的还是表现在管理较严的银铤上面。据有标重的出土元代银铤计算,其每斤实测可如下列(单位:克): 江苏句容出土的伍拾两银鋌,重1896,折合每斤606.72; 天津武清的伍拾两银铤二枚,重2005和1974,折每斤641.6和631.6; 天津武清的肆拾玖两九钱银铤,重2008,折每斤643.85; 天津武清的肆拾玖两叁钱银铤,重2008,折每斤649.7; 天津武清的肆拾玖两银铤,重1970,折每斤643.3; 河北平泉的伍抬两叁分银铤,重2000,折每斤638.68; 河北怀来的肆拾玖两玖分又一分银铤,重2000,折每斤641.02; 内蒙古科右中旗的肆拾玖两陆钱银铤,重1973,折每斤634.4; 内蒙古科右中旗的肆拾玖侧伍钱银铤,重1986,折每斤640.6; 内蒙古科右中旗的伍拾两银铤,重1962,折每斤628.8。 以上银锭的每斤克数显然表现得比较集中、规整。大体上有它的地区性:。南方一斤约为600克,可能是承南宋的市斤而来,北方一斤约为64O克,是北宋末情况有这两个档次,所以在大都路铸造的铜权中有一个就接近于600克;另一个则接近字于640克,重的用于收进财物,轻的是付出时使用的。减轻砣重,缺斤少两,是自古以来作弊者的一贯手法。而其中的每斤重600克左右,上接南宋,下开明清,在元代正是权重下降而至稳定化的一个转形阶段。 元代还有一事.值得指出,即不等臂的杆秤有很大的改进。北魏属早期的杆秤,其支点两侧的杆长差别不大,约为一比二.五,其最大称量不比秤砣大多少,与现代杆秤相去甚远。元代的秤,其砣重比最大称量的比值,由上列五例计算,分别为百分之四.二九、三.五、四、四.二九、三.六四,与现代规定的百斤以下的杆称的比率百分之五相去不远。可见元代的杆秤已达到定型阶段,和现代的提系杆称形态大体相同,它已将宋代新秤(刘永珪秤) 广泛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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