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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与行政部门打技术官司?避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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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8-21 23:01
如何与行政部门打技术官司?避免处罚

如何与行政部门打技术官司?避免处罚


——利用计量法点住检验机构死穴


内容提要:质监、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的处罚,以及超速罚款和医患官司都可以参考本文

当你受到质监、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时,你是否对他们的检验报告产生过质疑呢?告诉你吧,他们的那些质检报告一般都有问题,因为这些人有特权思想,从来学习,不钻研业务,认为你不敢复议、更不敢起诉,今天你告了,以后总有犯到我手心里时候,其实他们想错了,关键是大部分人看不懂报告,就知道上面写着“不合格”三个字呢。你仔细看完这篇文章以后你以知道如何与他们打官司理论了。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计量器具检定的分两类,一类是强检的,另一类是非强检的,都是要检定,不检定不得使用,强检有两个特点就是定点、定周期,也就是说属于A县行政区域的强检计量器具,一定要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能检定的,就是送中国计量科学院检定其检定证书也是无效。

而对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就是对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而说的。对于自行检定本单位一定要有计量标准器具,没有计量标准器具说自己进行检定很显然也是假的。

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如果没有检定合格证,就是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就属违法行为,该检验检测机构的出具的证书(报告)就是无效的。

那么我们平时打交道的都有哪些检验检测机构呢?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所3、建筑质量检验所4、疾病控制中心5、卫生监督所6、环境保护监测站7、两个汽车检测线(公安局车管所下属和交通部门下属的各一个)8、检疫部门9、其它部分(最后专门说)。这些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都是有哪些呢?那可多得很了,五花八门,没有那个人能讲全了,小弟也只能说一些通用的常见的如:1、玻璃量器,就是实验室最常见的那些瓶瓶罐罐,大部分都有刻度,有刻度的都属计量器具。2、天平3、分光光度计4、酸度计5、电导率仪6、色谱(包括气相色谱、液相色谱)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1、温度计12、材料试验机等很多类。

如果有某个行政单位因为某个事要处罚你,而他们手里又有对你的产品、物品等检验报告作为证据,你就可以从这些计量器具上挑检验报告的问题,只要检验报告是有问题,对你的处罚也就不成立了,证据有问题呀。怎么挑检验报告的问题?1、看检验单位有没有资质、检验人员是否有没有资质;2、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有没有检定证书;3、计量器具的精度是否能达到精度要求;4、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报告,15天之内你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检;5、所有的计量器具都有误差范围或不确定度,如果在误差范围或不确定度之内,就是处罚的依据不充分。

再说处罚的依据为什么不充分?如果你的产品质量某一项不合格,这一项又仅仅差一点点,如0.1,而检验机构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误差范围或不确定度就0.5,落在计量器具误差限或不确定度以内了,也就是说你的产品也可能是合格的,而此时行政处罚的依据怎么能说是充分呢?也就是说检验报告不能够证明你的产品是不合格的,只能证明接近于合格与不合格的邻界点,而执法是要证据确凿的。如果你实在看不懂或挑不出毛病,就找一位当地计量所资深人员;如果你查不到检验机构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就到相关的计量所去查,他们都有三年以内的这些证书的贝份。

最后我再说说其它的,其一,如交警使用的雷达测速仪,误差是±10%,现在高速公路上限速是120公里/小时,也就是说在108~132公里/小时范围内,也可能是超速也可能是不超速,所以这时交警是不能处罚你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执法原则是证据确凿,我以前也和交警部门的负责人探讨过这个问题,他也表示认同我的观点;再进一步讲,交警应该提供他所使用的雷达及检定证书,检定证书就是该雷达的检定证书,因为警有许多台雷达,到底是那一台测的,要一一对应才能说明证据链没有断裂。其二,医院使用的血压计(表)、B超、心电图、X光机、CT机等化验、体检设备,也都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果不检定,给病人带来是有病查不出、没病查个有病的结果,以至于出人命的事都有,但是这么多年来,关于医患的官司不少,很少有人从计量器具强检上挑医院的毛病,即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人看病,现在出人命了,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我想可能是律师们对计量法不了解或知道的太少了。

引用:
一、1986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於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QQ:59843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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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员 最后编辑于 2008-08-21 23: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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