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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第四讲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二)

发布时间:2007-08-07 作者:黄耀文 来源:www.jlbjb.com 浏览:4274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理解与实施

第四讲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二)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黄耀文

  在《规则》第五章第四节《检验实施》中规定了计量检验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计量检验是根据抽样方案从整批定量包装商品中抽取有限数量的样品,检验净含量标注和实际含量的过程。要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计量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实施检验。    

  (一)检验基本程序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的5.4.1条款“总则”中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应执行下列步骤:
  a)确定检验批(见5.4.2);
  b)检索抽样方案(见5.4.3);
  c)抽取样本(见5.4.4);
  d)检验样本(见5.4.5)。”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实施,应按《规则》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检验程序包括:确定检验批、检索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检验样本,其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计量检验的基本程序

  (二)检验批的确定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5.4.2条款“确定检验批”中规定:“作为检验批的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领域的商品。确定检验批的批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由生产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一般为1小时的生产量)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b)在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在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检验批的确定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检验批的批量不仅是检索抽样检验方案的依据,而且是对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行政处罚的计算依据。作为检验批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领域的商品,根据检验批的定义和商品生产、贮存地点的不同,批量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的检验批
  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由于商品是刚刚包装待下生产线或刚下生产线的,当在某一点或从某一件开始计算批量时,这个批量是不断增加的量。为实施检验,必须将一个变化的批量按一定的生产时间或一定的生产数量(相对检验而言),确定为一个不变的量,方可对这个确定的批量实施检验。为此,一般规定1h包装的单位商品数为一个检验批。1h的时间规定可避免检验批量过大,同时也可避免检验批量过小。过小的批量不容易反映生产企业的正常包装水平。当然,在1h内包装的商品量应是在相同或不变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且应是通过生产线检测系统不被拒收的商品。抽样时还应注意防止任何有意改变正常生产条件的行为。
  (2)仓库和零售现场抽样的检验批
    在生产企业、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的抽样。对于这类堆放的商品,检验批规定为在企业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商品的全体,即观察到的同种商品均为一个检验批。至于同批入库但已经出售或转移贮放地点的商品,不应再累加到已经确定的检验批中。
  如果仓库现场堆放的单位商品数量过大,大于几万件或十几万件,这时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应将所见的一个大批量适当分为几个批量,每个批量一般为1万件左右,然后对每个批量分别进行计量检验。    

  (三)检索抽样方案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5.4.3条款“检索抽样方案”中规定:“根据批量按表4检索抽样方案,确定样本量和评定样本的指标。”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在确定检验批后,应根据批量按《规则》的表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进行检索,确定应抽取样本的数量及样本的评定指标(具体方法可见第三讲的内容)。    

  (四)样本的抽取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5.4.4条款“抽取样本”中规定:“样本的抽取一般应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仓库进行。应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检验批抽取样本,选择的抽样方法应确保每一个单位商品被抽为样本的可能性相等。随机抽样的方法见附录A。抽样后应填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抽样单。(抽样单格式见附录H)”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样本的抽取是抽样检验的基础。抽样的核心就是随机抽样。随机抽样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无倾向性地从批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的方法应确保检验批中的每一个单位商品都有相等的作为样本的机会。有倾向性抽取样本的表现为:习惯从同一部位取样;从容易取样处取样;专门从质量不好处取样;从特殊加工应付检验的产品中取样。随机抽样的具体方法将在下一讲中作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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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样本的检验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5.4.5条款“样本的检验”中规定:
  “5.4.5.1标注的检查
  根据4.2的要求对净含量标注进行检查,检查方法见表1和表2。
  5.4.5.2净含量检验
  根据检验批商品标注的净含量和商品特性,选择附录中给出的适当方法,对抽取的样本进行逐个检验;计算不合格品总数和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等有关参数。
  除皮方法见附录B;以质量(重量)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见附录C;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见附录D;以长度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见附录E;以面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见附录F;以计数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见附录G。”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对抽取样本的计量检验,包括净含量标注的检查和净含量量值的检验两部分。这两部分的检查或检验,都是净含量计量检验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检验样本前,应对样本逐一进行编号。

  (1)净含量标注的检查
  净含量标注的检查应根据《规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时主要以目测为主,必要时应借助测量设备,如卡尺、钢直尺等来完成检验。检查主要包括净含量标注的三部分内容是否规范,是否清晰齐全,标注位置是否适当,计量单位是否正确,字符高度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具体的方法见表1和表2。检查应做好记录。

  (2)净含量量值的检验
  净含量量值的检验是净含量计量检验的重点,其检验的结果是判定商品净含量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因此,我们在检验时必须保证商品实际含量的准确性和检验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这是判断净含量计量检验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净含量计量检验应针对不同的定量包装商品采用不同的计量检验方法,这些方法将在下一讲中作具体的介绍。

  五、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在《规则》第五章第五节“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中规定了在计量检验过程中对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的基本要求。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准确的数据处理是得出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原始记录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5.5.1条款“原始记录”中规定:“每份检验的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记录中列出的项目应准确填写。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记录应包括检验执行人员和结果核验人员的签名,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检验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I)。”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1)检验的原始记录就是对检验过程中所得到的有效数据和信息进行的记载,以备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出具检验报告之用。为了保证数据处理和检验报告的准确完整,每份检验的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
  (2)检验中应使用规范的原始记录。使用的原始记录格式应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才能使用。本规则附录I提供了三种净含量计量检验原始记录,记录中包含了足够的信息,可供从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机构在制定原始记录时参考。
  (3)记录中列出的项目应准确填写。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记录发生错误时,只能划改,不能涂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更改。
  (4)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人员、检验执行人员和结果核验人员的签名,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二)数据处理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5.5.2条款“数据处理”中规定:“应按第4章规定的要求计算单件实际含量和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等有关数据。”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1)数据处理就是依据检验所得到的数据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与判定检验结果有关的数据,以便检验人员对照计量检验规则对检验批作出评价。因此,在进行数据处理时,要求必须准确无误。负责检验的核验人员应认真核验已处理的数据,保证所处理的数据真实有效。
  (2)《规则》对数据处理的基本要求,应按照检验方法和单件实际含量及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等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检验时,可按《规则》规定的方法和有关数据处理的规定执行。在计算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平均实际含量和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等数据时,要特别注意数据的修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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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计量检验结果的评定与报告

  规则第六章规定了计量检验结果的评定准则和对检验报告的要求。应根据计量检验和数据处理的结果对照规则的评定准则,对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分别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计量检验报告。
  (一)计量检验结果的评定
  在规则“6.1评定准则”条款中,对标注和净含量的评定准则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标注的评定准则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6.1.1标注评定准则”条款中明确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标注不合格。
  a)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c)标注净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规定要求的。
  d)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各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①根据上述评定准则,对于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同时满足a)、b)和c)三项要求,如果其中有一个要求不满足,则评定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为不合格;对于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同时满足a)、b)、c)和d)四项要求,如果其中有一项要求不满足,则评定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为不合格;对于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同时满足a)、b)、c)和e)四项要求,如果其中有一项要求不满足,则评定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为不合格。
  ②上述评定准则a)中的“显著位置”和“正确、清晰的方法”是一个定性的概念,在实际检验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以方便消费者的识别和选择为原则,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定。

  2.净含量的评定准则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6.1.2净含量评定准则”条款中,对净含量评定的依据和准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1.2.1评定依据
  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作出评定;如没有规定,则按以下评定准则执行。
  6.1.2.2评定准则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a)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b)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超过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c)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2倍。”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①条款“6.1.2.1评定依据”对强制性标准与《规则》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强制性标准优先的原则。首先,如果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某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如果强制性标准对某种定量包装商品没有规定,按照本规则执行。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强制性标准有三类:一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是行业强制性标准;三是地方强制性标准。但是,在本规则仅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地方强制性标准没有包括在内。其原因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由此可见,地方强制性标准只涉及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并不涉及商品净含量的要求。为此,本规则没有将地方强制性标准作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评定准则。
  ③根据上述评定准则,判断检验批的净含量合格与否的条件有三项,其中一项是关于检验批的平均实际含量的,另外两项是关于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如果检验批的实际含量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评定该检验批的净含量为不合格。

  (二)检验报告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6.2检验报告”条款中明确规定:
  “应准确、客观和规范地报告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足够的信息,报告中的结论应按6.1评定准则的规定出具,说明应有文件依据。检验报告中的总体结论应根据检验结果,按下列情况给出:
  a)如检验批的标注和净含量均合格的,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合格。
  b)如检验批的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c)如检验批的标注不合格、净含量合格,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合格,净含量标注不合格。
  d)如检验批的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
  检验报告应由检验执行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报告批准人员签名,并保留检验报告的副本。检验报告统一使用纸张(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录J)。”

  2.要求的理解与实施
  (1)检验报告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委托检验的顾客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产品,是计量检定机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计量检验报告是计量行政执法的依据,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关系到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计量检定机构自身的形象和信誉。
  (2)对报告的基本要求有两条:一是机构对每份计量检验报告都应按照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准确、清晰和客观的报告;二是计量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要求,计量检验报告的信息应该全面,报告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应有可靠的原始记录予以证明,并且应保存报告的备份。为确保满足上述基本要求,计量检定机构必须从检验报告的准确性、格式、内容、保存和修改等方面加强对检验报告的管理。
  (3)计量检验报告应包括抽样情况、检验条件、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总体结论、报告说明等六个方面,每个方面的信息应该完整、准确。

  ——有关抽样的情况,应提供商品名称、标注净含量、标注生产企业、批号或生产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批量、样本量、抽样人/送样人、抽样时间等信息。

  ——有关检验条件的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检验用主要测量设备的信息;二是有关检验时的环境条件的信息。有关检验用主要测量设备的信息应包括测量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量程、最小分度值、设备编号和检定有效期等。这里所说的主要设备是指对计量检验的结果有影响的所有设备。有关检验时环境条件的信息包括环境条件的项目(如环境温度、湿度等)、规范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计量检验时实际的环境条件和必要的备注或者说明。

  ——有关检验依据的信息应包括依据文件及编号、检验方法、允许短缺量、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因子等。如果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对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有相应的净含量要求,依据的文件就是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如果没有上述标准,依据的文件就是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者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确定。允许短缺量、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因子等则在标准或者规则规定的抽样方案中检索确定。

  ——检验结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净含量标注的检查结果;二是净含量的检验结果。
  有关净含量标注的检查结果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检查结论和必要的说明等信息。检查的项目中包括标注正确、清晰,计量单位、字符高度等内容,如果是多件包装商品,还应提供多件包装标注的检查信息。有关净含量检验结果应包括有关平均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修正值(λs)、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大于1倍且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和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等项目检验结果的信息,以及这些项目的检验结论。需要注意的是,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必须以结论检验的原始记录为依据,并确保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的一致性。

  ——总体结论应根据检验结果,按规则规定的表述方法给出明确的结论。

  ——当计量检定机构在报告中需要提供说明时,机构必须表明其说明是根据有关的文件作出的。说明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关于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意见;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以及用于改进的指南等。

  (4)报告必须由负责主检的人员编制,经审核人员审核,由计量检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且主检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在报告上签字后生效。如果要修改已经发出的报告,必须出具一份完整的新报告,应对新的报告重新编号,并声明该报告代替“计量检验报告××××号”,原报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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