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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对计量标准测量不确定度证判据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0-04-28 作者:简文基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577

——与《检定质量的保障——期间核查》一文的商榷

简文基

  读了《中国计量》2006年第3期《检定质量的保障——期间核查》(以下简称《该文》)一文,很受启发,根据《该文》提供的表1被核查煤气表检定装置情况,参加期间核查的3套计量标准装置,并不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其中一套是0.5级,另外两套是0.2级,而采用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C.2.2.2多台(套)比对法的判据是:

    

  前提是有3台(套)或3台(套)以上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对同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它们的测量结果具有相同的扩展不确定度U。如果用3台(套)或3台(套)以上具有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期间核查,原则上是不能采用上述判据的。

  采用3台(套)具有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对同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它们的测量结果分别为y1y2y3,它们的标准不确定度分别为:u′(y1)、u(y2)、u(y3),这3个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式,则第一台计量标准的测量结果y1应满足:
    
    第二台计量标准的测量结果y2应满足:
    
    第三台计量标准的测量结果y3应满足:
    

  因此,采用3台(套)具有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作计量标准测量不确定度验证或期间核查时,被核查的计量标准的测量结果y即使能满足(1)式,但不一定能满足(2)~(4)式。在这种情况下,采用(1)式作判据,就有可能使不确定度验证或期间核查的可信度下降。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计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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