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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8 作者: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2742

山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是指由计量技术机构和其他组织申请,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为我省特定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平台。

第三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批准、筹建、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要按照我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需求牵引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为使命,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相应产业的计量测试和科技创新技术能力,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前瞻性的计量支撑和技术服务,发挥计量在发展现代产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省级产业计量中心要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梳理产业发展和计量技术需求,了解和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关键领域、关键产品、关键环节、关键参数的计量服务水平,积极主动的促进产业发展。

第六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分析。深入了解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重点任务,持续跟踪产业计量测试技术需求,梳理产业参数量值溯源情况,编制产业关键参数计量测试需求报告,明确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技术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二)提供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紧密结合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技术需求,开展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做好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工作。

(三)提供产业计量科技创新服务。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产业计量科技创新机制,加强产业计量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开展测量装备的研制与应用工作,为突破制约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做好计量科技创新服务工作。

(四)提供全寿命周期计量技术服务。紧密结合产品全寿命周期全过程所有环节的计量技术需求,将计量技术服务融入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试验、使用全过程所有环节,做好产品全寿命周期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五)形成运行有效的现代计量服务体系。紧密结合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总体要求,实现质量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发展规划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现代服务理念,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为产业发展做好具有前瞻性的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的现代计量服务工作。

(六)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计量测试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等优势资源,搭建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和共享平台,推动产业计量测试联盟的建设,全面提升产业计量测试服务能力。

第二章 申请和批筹

第七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负责人应是法人代表,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符合我省和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的要求;

(二)所申请的产业领域须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

(三)所在地须有一定规模或规划建设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需求;

(四)具有服务于产业发展需求的计量测试能力;

(五)具有适应于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

(六)具有保障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运行能力;

(七)完成对产业状况及计量测试需求的调研工作;

(八)地方政府的支持。

对将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申请单位经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山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企业或中央驻鲁企业申请的,也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筹建函。联合筹建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

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筹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拟定筹建任务书时应充分听取区域内企业的意见,根据产业需求科学拟定筹建方案。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条件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批准筹建,并下达《山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时间为23年。

第三章 筹建和验收

第十一条 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企业或中央驻鲁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筹建过程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验收考核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山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申请书》,并附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和后续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考核的建设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其中按照《山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内容及分值表》自评,得分不低于80分;

(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有效试运行,具备了良好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运行条件;

(三)具备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名称所对应的计量技术服务能力、计量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全面完成《筹建任务书》规定的筹建任务,符合验收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验收考核。

验收考核内容详见《山东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内容及分值表》。

第十六条 验收考核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由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

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在检定校准项目和关键参数测量项目中抽查一定比例项目,进行技术人员能力验证;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具体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供以下现场审查所需材料:

(一)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筹建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和后续建设规划报告等;

(二)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测量仪器设备配置表、检定项目能力表、校准项目能力表、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能力表;

(四)有关计量科研项目、所获科研奖项、专著、译著、论文、专利,参与起草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以及技术规范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熟悉产业计量测试发展状况和了解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个人情况介绍,近年来产业领域内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

(六)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地方政府支持资金及到位情况,申请单位在相关业务领域的检测业务开展情况,服务于产业的相关案例及取得成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组的现场考核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议后批准的,发文批准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成立。

第二十一条 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现场考核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现场考核。经专家组现场考核仍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管局撤回准予其筹建的批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实施信息报送制度,中心应于每年11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机构组织结构或性质发生变化、法人调整,技术服务能力、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计量技术服务活动。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不单独取得资质授权或许可,以依托单位在相关资质授权或许可的有效期和工作范围内,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在经批准筹建后的工作范围内,可在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企业或中央驻鲁企业),应加强对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应支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改革、创新与发展,帮助解决在为产业发展服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工作开展营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运行情况,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运行情况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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