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丽水市质监局联合财政部门率先在全省系统出台《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质量监督违法行为,推动实现质量监督管理社会共治。
该办法在国家、省规定只涵盖产品质量举报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奖励范围扩大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将无证生产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伪造检验报告、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纳入奖励范围,把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引入质量违法行为监管的各个领域,实现“人人参与质量、人人管理质量”。
该办法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依照“奖励就高原则”,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分别给予罚款金额8%、5%、3%、1%的顶格奖励。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市民参与质量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关注质量、监督质量的良好氛围,推动实现质量监督管理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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