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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超标准耗能实施加价管理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1255

 
      为鼓励节能, 约束能源浪费行为,山东省自3月1日起将对超标准耗能试行加价管理,超标准耗能部分最高可加价3倍。同时对规定整改期限内能耗标准不能达标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标准10%~2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标准20%以上,超耗部分加价3倍。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此基准价格可进行适时调整。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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