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每年冬季采暖期的到来,“连坐停止供热”、“不用热也要交费”等问题也会随之暴露,而分户计量不失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捷径。对此,山东省拟通过立法对供热分户计量提出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分户用热计量装置;既有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实现分户控制,有条件的需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8月10日,山东省法制办公布《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见山东政府法制网(http://www.sd-law.gov.cn),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8月24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为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供热分户计量,草案明确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分户用热计量装置;既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实现分户控制;有条件的,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分户用热计量装置;既有公共建筑在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也应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对于未按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擅自占用预留用地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对供热企业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在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主管网。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如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在采暖期开始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天通知用户。在采暖期内,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提前两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内的用户。采暖期内用户室温监测点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供热企业应当设置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告,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有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热居民的行为也受到一定约束。草案提出,未经供热企业同意,用户不得实施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在管网支线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等行为。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居民需要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需要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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