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加快山西省公民节水行为,8月21日,记者从山西省物价局了解到,9月1日起,山西省取用水将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据了解,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等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新实行的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收费标准为,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非超采区、超采区分别为每立方米1元、1.2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非超采区、超采区都分别为每立方米0.5元、0.6元;采矿排水非超采区、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12元、0.14元;取用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25元;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为每千瓦时0.01元;水利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005元;其他自备水源为每立方米0.50元。
另外,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门,水资源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门,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栏目导航
内容推荐
更多>2025-08-27
2025-07-16
2025-07-01
2025-06-04
2025-05-20
2025-05-09
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