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9日。
联系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020-38835876
电子邮箱:gdsjj_fangzhiwei@gd.gov.cn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政编码:510620。
附件:关于调整《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调整方案和起草说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研究调整《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适当减少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调整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三、调整内容
目前,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有5类13种,包括: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磁粉探伤仪等;2.农药残留检测仪: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3.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4.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电子咪表;5.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
经前期充分调研,建议初步调整方案如下:将农药残留检测仪、体温计、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以及磁粉探伤仪不再纳入《目录》,调整后的《目录》如下: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2.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
四、组织实施
有关计量器具从《目录》中取消后,将不再实施强制检定,由市场主体按照《计量法》规定,实施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同时,将通过加大事中事后监督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有关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水平。
附件
起草说明
一、调整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8月21日,原省质监局发布《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通告,要求对列入《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5类13种。
自《目录》实施以来,我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克服经费不足困难,强化检定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对纳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据统计,2016年-2018年检定的计量器具分别为116810台件、153818台件、182857台件,呈逐年增加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2014年开始实施计量检定收费免征以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23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种类大幅缩减,我省《目录》有必要随之精简。二是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由于甄别难等原因,近年来计量器具检定数量增加较快,检定经费保障相对不足,设备和人员增加相对缓慢,造成人机比矛盾加大。2014年实施计量收费免征政策后,虽然国家要求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我省大部分地市没有建立检定经费保障机制,缺乏相应专项工作经费。三是部分计量器具缺少检定规程,如磁粉探伤仪、农药残留检测仪等,实践中检定人员按照相关校准规范来实施强制检定,技术依据不符合要求。四是企业守法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当数量企业并没有将有关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申报检定。而经过检定的企业大多过于依赖政府的强检,不注重对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造成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计量性能不稳定。五是个别工作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比如农药残留检测仪,目前全省申报备案数量仅162台件。六是部分地区检定能力不足。如茂名、梅州、清远、河源等市仅建立《目录》中个别项目检定计量标准,难以全面实施检定。
二、调整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用于行政执法或者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计量器具,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因此,对《目录》提出调整方案具有法律依据。
同时,将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通过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确定调整方案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调整主要内容
目前,《目录》具体项目为: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磁粉探伤仪等;2.农药残留检测仪: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3.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4.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电子咪表;5.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等。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减轻企业负担负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水平,经调查研究,提出以下《目录》调整意见:
将农药残留检测仪、体温计、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以及磁粉探伤仪调整出《目录》。调整后的《目录》变为2类8种,具体如下: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2.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
四、其他说明
(一)有关工作计量器具调整出《目录》不再实施强制检定后,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保障相关计量器具的性能稳定,我局将配套实施一系列监管措施,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有关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水平: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调整的工作计量器具加大监督抽查频次;二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引导企业主动进行校准活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农药残留检测仪、体温计、磁粉探伤仪申报数量不多,调整出《目录》后,由使用者实行校准管理,可实时保障计量性能准确;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属于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双方可平等协商相互监督,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调节作用。调整出《目录》后,发生计量纠纷的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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