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质检院、市能检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的通知》(浙市监计〔2020〕2号)等的要求,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明确市县两级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分工,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和地方财政保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强制检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支撑。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职责
1. 登记备案。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者登记造册,向使用单位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可以委托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辖区内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2. 能力建设。按照《县级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附件2),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指定机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4. 监督检查。加强对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二)市级职责
1. 能力建设。按照《市级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附件1)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指定机构。指定所属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市级强制检定任务。
3. 检情分析。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开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情分析和风险监控,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隐患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并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 监督检查。建立强制检定工作评价机制,指导各区、县(市)加强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的能力比对,确保有效履行强制检定工作职责。
(三)其他
市、县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以外且不具备检定能力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规定送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造册备案。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通过电子质量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E-CQS平台”),向当地区、县(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通过E-CQS平台向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实施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需及时受理E-CQS平台申请,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任务,且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性质而出具校准证书。
(四)报告强检结果。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加贴合格证等方式报告检定结果。检定结论同步上传至E-CQS平台。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需要出具电子证书。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报告。每年计量检定机构应将本年度强制检定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主体责任。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正确界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属性并申请备案,通过E-CQS平台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不得弄虚作假,将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计量器具申请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自身技术能力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检定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强化行政监管。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各级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违法行为和未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等违法行为。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在政务网上公开辖区内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雷达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以及计量器具执法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提高社会监督的便捷性。
五、强化各项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把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落实计量器具使用者和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申请在用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受检率100%。要加强计量强制检定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解决好强制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建立完善检定经费由属地财政按实保障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本地区强制检定能力不足等问题,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强制检定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强制检定工作绩效纳入政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中,形成责任传导机制。对拒绝、推诿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强制检定未有效实施的,要严肃问责。
2020年12月31日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持原检定关系不变;除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外,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按本通知明确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确定检定关系。
附件:1. 市级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2. 县级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市级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序号 |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
检定规程编号及名称 |
备注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范围及说明 |
|||
1 |
体温计 |
体温计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1162 医用电子体温计 |
|
2 |
JJG1164 红外耳温计 |
|
|||
3 |
非自动衡器 |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1036 电子天平 |
|
4 |
JJG13模拟指示秤 |
|
|||
5 |
JJG14非自行指示秤 |
|
|||
6 |
JJG539数字指示秤 |
|
|||
7 |
自动衡器 |
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 |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
JJG907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
|
8 |
计量罐 |
立式金属罐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168立式金属罐容量 |
|
9 |
加油机 |
燃油加油机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443燃油加油机 |
|
10 |
加气机 |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997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
|
11 |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
JJG 996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
|
||
12 |
水表 |
水表 DN15~DN50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162冷水水表 |
|
13 |
燃气表 |
燃气表 G1.6~G16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577膜式燃气表 |
|
14 |
流量计 |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667液体容积式流量计 |
DN200以下 |
15 |
JJG633 气体容积式流量计 |
DN200以下 |
|||
16 |
JJG1033电磁流量计 |
DN200以下 |
|||
17 |
JJG1038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 |
DN200以下 |
|||
18 |
JJG 1132 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 |
DN200以下 |
|||
19 |
JJG 1030超声流量计 |
DN200以下 |
|||
20 |
JJG 1029涡街流量计 |
DN200以下 |
|||
21 |
JJG1037 涡轮流量计 |
DN200以下 |
|||
22 |
JJG 640差压流量计 |
仅限一体化差压流量计、DN200以下 |
|||
23 |
血压计(表) |
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692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
|
24 |
无创非自动测量血压计 |
JJG270血压计和血压表 |
|
||
25 |
压力仪表 |
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类压力表 |
用于安全防护 |
JJG49弹性元件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 |
0.25级及以下 |
26 |
JJG52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
1.0级及以下 |
|||
27 |
JJG 875 数字压力计 |
0.2级及以下 |
|||
28 |
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
JJG 882压力变送器 |
0.5级及以下 |
||
29 |
机动车测速仪 |
机动车测速仪 |
用于安全防护 |
JJG527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 |
|
30 |
JJG528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 |
|
|||
31 |
JJG1122机动车地感线圈测速系统 |
|
|||
32 |
出租汽车计价器 |
出租汽车计价器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517出租汽车计价器 |
|
33 |
电能表 |
电能表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596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
电力公司全省统一配送的电能表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除外 |
34 |
JJG307 机电式交流电能表 |
||||
35 |
JJG569 最大需量电能表 |
||||
36 |
JJG691 多费率交流电能表 |
||||
37 |
JJG1099预付费交流电能表 |
||||
38 |
声级计 |
声级计 |
用于环境监测 |
JJG 188 声级计 |
|
39 |
听力计 |
纯音听力计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 388测听设备 纯音听力计 |
|
40 |
焦度计 |
焦度计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 580焦度计 |
|
41 |
验光仪器 |
验光仪、综合验光仪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 892验光仪 |
|
42 |
JJG1097综合验光仪(含视力表) |
|
|||
43 |
验光镜片箱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579验光镜片箱 |
|
|
44 |
角膜曲率计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 1011角膜曲率计 |
|
|
45 |
糖量计 |
糖量计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536 旋光仪及旋光糖量计 |
|
46 |
水分测定仪 |
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658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
|
47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用于安全防护 |
JJG 65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
|
48 |
电动汽车充电桩 |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114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
|
49 |
JJG 114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
|
|||
50 |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 744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 |
|
51 |
JJG1145医用乳腺X射线辐射源 |
|
|||
52 |
心脑电测量仪器 |
心电图仪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543心电图机 |
|
53 |
JJG1041数字心电图机 |
|
|||
54 |
JJG1042动态(可移动)心电图机 |
|
|||
55 |
脑电图仪 |
JJG1043脑电图机 |
|
||
56 |
JJG954数字脑电图仪 |
|
|||
57 |
多参数监护仪 |
JJG1163 多参数监护仪 |
|
||
58 |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1010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 |
|
59 |
停车场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系统) |
JJG1010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 |
|
||
60 |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
救护车计价器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浙)129 救护车计价器 |
|
附件2
县级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序号 |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
检定规程编号及名称 |
备注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范围及说明 |
|||
1 |
体温计 |
体温计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1164 红外耳温计 |
|
2 |
非自动衡器 |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1036 电子天平 |
|
3 |
JJG13模拟指示秤 |
|
|||
4 |
JJG14非自行指示秤 |
|
|||
5 |
JJG539数字指示秤 |
|
|||
6 |
加油机 |
燃油加油机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443燃油加油机 |
|
7 |
水表 |
水表DN15~N50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162冷水水表 |
|
8 |
燃气表 |
燃气表G1.6~G16 |
用于贸易结算 |
JJG 577膜式燃气表 |
|
9 |
血压计(表) |
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
用于医疗卫生 |
JJG692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
|
10 |
无创非自动测量血压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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