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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窃电行为拟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0-10-25 作者: 来源: 浏览:297287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有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等8种窃电行为,将被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如果用户违反此规定,将被限期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对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按程序进行警告制止,并最终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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