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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将于下月开始实施 (2005-11-30)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1630
  2005年1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召开座谈会。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对即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介绍。国务院有关部委、专家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代表出席了座谈会。   王玉庆说,《条例》是一部对我国核技术应用发展极具实用性和前瞻性的法规,是我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里程碑,也是我国政府为完善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又一重要举措。《条例》共7章69条,与原条例相比较,在监管的主体、监管的体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统一监管和分工协作。规定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地划分了环保、公安、卫生、商务、海关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责任。   二是强调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全过程监管。由原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管理模式扩展为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在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同时,建立以放射源为核心,对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身份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进入用户的放射源的底数。   三是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级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将射线装置分为3类。   四是完善对辐射工作单位许可制度。对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与辐射防护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分级发证。   五是更新了对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与防护要求。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贮存场所、贮存设备、运输工具提出了安全和防护要求。补充了安全基础条件和安全责任制方面的内容,还规定辐射工作单位的关键岗位必须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承担。   六是增加了放射性废物和辐射事故管理内容。规定放射性污染场所必须实施退役;提出辐射事故分4级,明确了事故报告和分级处理责任;对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影响及辐射事故信息发布作了细致的规定。   王玉庆说,为贯彻《条例》,担负起辐射安全管理的重任,环保总局具体应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推进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地方环保部门的辐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自身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大力宣传《条例》和辐射防护的知识;完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放射源全寿期动态管理体系,建立国家和省级放射源数据库,全面提升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能力,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加快完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工程,逐步完善国家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和全国辐射环境安全信息与评价系统;抓紧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辐射环境监测设备的基础配置,规范监测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监测队伍素质,加速形成与我国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相适应的监测能力,为确保我国辐射环境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据了解,《条例》是在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于今年8月经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修订工作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吸取了业务主管部门、专家、企业界人士的意见,有利于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核与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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