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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器作弊将依法严惩 (2004-11-22)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华商报 浏览:1016
“打的”已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计价器作弊、“黑车”出没,让您一不小心就会“遭宰”。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草案)》近期将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出租车恶意宰客将被依法严惩。   出租车行业立法历时五年   目前,我省客运市场上的出租汽车总量已突破3万辆,除遍布全省大中城市外,县城的出租汽车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出租汽车不仅代表着城市或地区的“窗口”形象,而且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由于国家未颁布出租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此前,我省颁布的《陕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仅明确了出租汽车管理的原则。因而,在实际营运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与转让,企业与车主、车主与驾驶员等经济、劳动关系规范,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黑车”的打击等,均缺乏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据介绍,我省从2000年开始酝酿出租汽车行业立法,并于2001年起草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公开进行了立法听证。此后,又逐条展开反复论证。   “黑车”营运将扣车重罚   “黑车”非法营运是干扰出租汽车市场运行的“顽症”。在《客运条例(草案)》相关规定中将对其严厉打击。我省借鉴北京、浙江等地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规定“未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处以重罚,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其车辆号牌”。   异地经营也是困扰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的“病症”之一。因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的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运营情况及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费用也存在差异。《客运条例(草案)》严禁异地经营。并规定属违法异地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车辆,并处以重罚。   五种情形乘客可拒付车费   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客运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车费用,即:无计程计价器或者违规使用计程计价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收费专用票据的;驾驶员故意绕行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等。   同时,乘客在禁停路段拦车;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无人陪同或监护;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客有违反交通、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或中止服务;中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按计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   《客运条例(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如有“计程计价器失准、故障,继续营运;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待租时拒载,途中甩客等行为”,将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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