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治地秤 (2005-07-21)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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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宗物料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决定对全市向社会提供大宗物料称重服务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大宗物料贸易交接的地秤从制造、销售、维修、使用等环节进行清查整治。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地秤使用单位的要求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使用的地秤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秤的计量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二)向社会提供大宗物料称重服务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大宗物料贸易交接的地秤(电子式、机械式和机电两用式地中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签封。
(五)需要维修地秤,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地秤应当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并签封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本次整治工作中,对已强检合格的地秤,将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发给《广州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在地秤检定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携以下资料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1、《广州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证》;
2、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新装地秤首次强检可以由安装单位代替使用单位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二、对地秤制造、销售和维修管理要求
(一)通用管理要求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的地秤,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满足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的要求。
2、开展地秤维修必须到我局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属以下情形的,可暂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生产厂家维修本厂生产的地秤的;
(2)持有地秤生产厂家委托维修授权证明开展该厂地秤维修服务的。
3、新安装的以及维修后的地秤,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地秤的制造、销售和维修单位应于2005年7 月1 日前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交到我局计量处:
(1)生产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厂家签封样式;
(2)销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所销售地秤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厂家委托售后服务授权书;
(3)维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厂家委托维修证明(或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维修单位或生产厂家的签封样式。
(二)对电子地中衡管理要求电子地中衡的制造、销售和维修除满足上述通用管理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制造、销售和维修要求
(1)所有在我市制造、销售的电子地中衡,必须符合《关于加强我省电子秤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函》(粤质监量函〔2003〕566号)要求。对采用软件方式进行计量性能调整的电子地中衡,必须采用硬件的方式来控制软件调整功能的启用。
(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子地中衡自发文之日起不得在广州地区销售。
(3)电子地中衡维修,必须按我市电子地中衡的维修管理程序进行。
2、安装要求
(1)电子地中衡的大屏幕显示器必须直接由称重显示器控制显示,不得由称重显示器以外的设备(包括计算机)控制显示。大屏幕显示器必须安装在方便客户观看的位置。
(2)直接由计算机与传感器相联实现测量功能的电子地中衡,其实现测量功能的计算机测量卡(如A/D卡)必须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其计算机系统不得有可传输、改变软件的功能(包括不得有软驱、光驱、USB口,硬盘中不得安装任何的程序开发编制软件),串口、并口以及计算机壳体必须铅封。
(3)向社会提供大宗物料称重服务的电子地中衡,采用电脑进行管理的,其称重系统软件必须交我局计量处备案。
三、我局将加强对地秤制造、销售、维修和使用环节的计量监管,对拒检、不按期进行强制检定以及故意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