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地秤骗得22万 (2005-11-22)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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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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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所卖废铝的重量,李君伙同杨非在买方公司的电子地秤上做手脚,通过遥控的方法私自增重谋利,骗取货款22万余元。
36岁的李君是河南省固始县人,在南京某贸易公司从事金属收购业务。起初因自己没本钱,李君就介绍老乡冒林给南京某特种金属有限公司送废铝,自己只拿2000元业务费。在给冒林做中间人送货的时候,李君结识了31岁的老乡杨非。据他所知,杨非有在秤上做手脚的本事,而且神不知鬼不觉。
在介绍了两趟生意后,李君开始自己做。他找来杨非,谈好每增重一吨,李君就付给他1万元好处费。今年8月20日,李君和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废铝买卖合同。当天,他就送了7吨货到公司。在称重之前,杨非先下车,乘公司电子秤房里没人,将电子秤后面的一根线拔掉,将自己携带的一根绑有仪器的线接上。一切就绪后,李君就叫来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货。
货车开上地秤后,杨非就站在秤房旁边操纵遥控器。经过杨非一番拨弄,7吨重的废铝变成了9.8吨。称完后趁电子秤房里没人,杨非又偷偷将那根线拔了下来。8月15号,该公司铝合金车间在自行盘库时发现少了6吨多库存,车间主任孟田经仔细查对,怀疑是李君送来的铝分量不足。电话里,李君承认铝的斤两不足,但表示如果孟不讲出去,到年底就给他10万元封口费。8月22日,李君再次送货,在送货时他塞给了孟田3000元好处费。第二天,孟田就将李君做手脚的事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并如数上交了3000元。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暂时稳住李君,等时机成熟抓他个现行。
8月24日李君第二次送货,见孟田坦然收下了3000元好处费,他又故伎重施。李君一离开,车间随后过秤就发现少了近3.6吨的重量。8月29日,公司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此后,李君又送过几次货,并公然在秤上做手脚,但是或因送货数量太少或因李君同来的人太多无法确认,抓捕时机始终不成熟。9月27日,李君送的货又少了近3.9吨。称完重量,为了稳住李君,切实抓住他的犯罪证据,根据公司安排,孟田向李君索要好处费。李打了张10万元的欠条,后被孟田上交给了单位。
10月8日送货时,李君掏出1万元塞给孟田,称第二天还要送货,顺便将9万元兑现。废铝一称完,等候已久的公安人员就将李君和杨非抓获,经当场复秤,虚增重废铝3.8吨,价值5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经过核实,认定李君伙同杨非先后五次采用遥控事先安装在电子地秤上的遥控接收器的欺骗手段,虚增废铝15吨多,骗取货款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日前,两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溧水检方批捕。
“证据陷阱”不应鼓励
为了抓住对方的犯罪证据,主动开口索要封口费,孟田及公司的这种行为似有诱惑对方犯罪的嫌疑,这种方法是否合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安祥律师。
李主任表示,像孟田这种为了采集对方犯罪证据而迎合对方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证据陷阱”,对于“证据陷阱”的适用在法律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在国外,用“证据陷阱”采集来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则将其作为有效证据。
但李主任表示,“证据陷阱”应慎用。如果有足够的能力抓获犯罪嫌疑人就不宜采用,除非无法从正常情况下获取证据,但又必须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能使用“证据陷阱”。
大型衡器作弊是首例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衡器部了解到,像这种在大型衡器上作弊的,近年来在南京还是被查处的第一例。
衡器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在衡器上作弊的行为多见于集贸市场等场所,且相对集中在海产品、鱼类等小摊贩的电子秤中。摊贩们一般会在电子秤内加装集成块件,通过按钮调节重量。尽管规定此类衡器必须一年检查一次,但不法商贩们总能找到办法。该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可以购买便携式小秤随身携带,成本只要几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