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电话计时计费器、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检定费用。
但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的执法人员在2007年6月8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一居民小区有6栋住宅楼已经安装好的411块IC卡预付费单相电度表没有在安装前进行强制“首检”。而在同年“3?15”期间,质监部门就曾督促过该问题。
有鉴于此,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给予新疆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声音
“最让我警醒的是,很多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并不了解。”对工作要求甚严的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处长钱荣感慨,“民用四表”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他们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老百姓对此并不了解,一些承建商对仪表“首检”也不够重视。2007年全年他们检查的54个小区就有7个小区的“民用四表”未经首检就已“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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