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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报6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8 作者: 来源: 浏览:144

今年,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将查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作弊、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列为“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年度重点任务。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强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引导和规范了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出租车司机卜某伪造计量器具数据欺骗消费者案

2025年6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显示出租车司机卜某破坏出租车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欺骗消费者。经查,卜某擅自在其驾驶的出租车上安装计价器干扰设备,并在运营中使用遥控器增加车辆行驶里程,伪造计价器数据多收乘客钱款,违法使用时间93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依法作出没收出租车税控计价器1台、计价器干扰设备及遥控器1套,罚没12236.9元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底盘检验员张某请假期间,安排员工陈某代岗从事底盘检验工作,而当事人未对陈某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满足底盘检验技术能力要求,在此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且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展2024年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周期超过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的12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未对认证对象进行审核违规出具认证证书案

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原认证证书已经失效的情况下对转机构申请组织某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监督审核,并出具认证证书。经查,某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4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审核,此时该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处于失效状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完成《审核报告》,于2024年3月18日签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注册有效期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12月13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伪造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案

2025年6月27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环保督察组反映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外出具油烟检测报告26份,共收取检测费14100元,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给委托方发送其伪造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伪造的“CMA”标志,存在伪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591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锅鱼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1台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标识,通过使用标准砝码测试,按压该秤M1-M7按键显示不同的克重数值,现场依法对该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4月8日,石泉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该秤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石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中市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黄金回收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4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放置的用于回收黄金的“YB型电子天平秤”未粘贴计量检定合格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委托他人购进电子秤1台,使用至案发未对该秤进行检定,也未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3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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