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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报警了!阜阳男子李某,拘留!

发布时间:2020-03-23 作者: 来源: 浏览:1231

有句话说聪明反被聪明误

现实中确实也有这样的

太和县的李某因自己会一些“技术活”

竟然不用在正道上

偏偏要去干些违法的事

结果被警察给逮了


近日,太和县公安局关集派出所

接到辖区供电所报警

称辖区内前李庄有人窃电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接警后,民警迅速召开调查

经调查民警发现

作案人就是

这户电表的使用人李某

通过调取监控

民警发现李某曾购买改装所需工具

将电表进行技术改造

致使电表无法正常进行计量工作

造成该台区出现高线损情况

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据了解这不是李某的第一次作案

面对警方的询问

李某对其盗窃电能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李某已被太和县公安局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对李某进行了相关处罚

并勒令其补齐所盗窃的电费。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

5、故意造成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6、明知是非法电费充值卡仍然使用或将预购电费智能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7、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8、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窃电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3、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窃电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是商品

用了就要按规定缴费

在这里我们也只能劝劝李某

有这手艺,为啥不去找份好工作呢?

干了违法的事情

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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