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686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核发安徽省
计量科学研究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均收悉。你院拟使用多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你院放射源使用场所防护门、监控等辐射防护实体尚未建设完成,我厅认为你院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条件尚不能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决定不予核发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经许可前,不得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你院如对本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4日
栏目导航
内容推荐
更多>2025-05-09
2025-04-29
2025-04-28
2025-04-21
2025-04-11
2025-03-27
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