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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盗窃天然气数额究竟是多少? (2004-08-26)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每日新报 浏览:1917
《每日新报》曾经报道过的浴池女老板贪图私利,伙同员工采取摘下燃气表的方法,盗用价值97000余元的天然气一案,近日,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二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二被告人对盗窃天然气的事实表示认罪,但均对盗窃数额提出异议,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盗气”的数量、时间及经济损失证据不足。首先,天津市公检法部门联合出台的此项规定是在“盗气”数额不能认定的基础上的计算方法,而本案两名被告人均供述了具体盗窃的时间段,依此能确定盗窃数额;其次,燃气集团受害方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他们出具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再次,浴池作为民用洗浴行业有着自身的特点,不同于生产单位用气,每天12小时均“盗气”烧水不符合客观实际。此外,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请求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将主要证据分三组进行了出示。首先出示了证人证言,燃气分公司稽查队队长证实接到举报后,该队对浴池突查,发现“盗气”事实,浴池内的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了浴池的作息时间。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了一张根据该浴池开业后天然气的使用状况制作的用气情况统计表,表格曲线起状态异常,悬殊很大,并且逐年递减,证明二告人盗窃天然气行为的随机性。最后,公诉机指出本市公检法去年联合对盗窃天然气案件发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在盗窃天然气数额不查明的情况下,时间应以每日12小时按180计算,公诉机关还出示了燃气集团的检测报告证实锅炉每小时的燃气量,由此计算出了二告人盗窃天然气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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