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产品大都是液体,一般以体积计量。要换算成实际重量,就要确定其密度。
据江苏某报报道,张家港口岸最近在一天之内连续有两批进口石化产品被检测出密度误差,共给进口企业造成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误差在“允许范围”内,进口企业无法向对方索赔。如有一船邻苯二甲酸二辛酯,说是1901吨,经检验机构检测,其20摄氏度下的密度为0.9840,比装货港提供的数据小了4.3‰,这意味着每1000立方米货物将多算4.3吨,按每吨15000元人民币计算,进口企业将损失6.45万元。而根据“5‰之内免赔”的惯例,我方收货人无法向境外发货人索赔。据了解,这种现象在进口石化产品中已经屡见不鲜,仅张家港一地,因国外经销商利用石化产品密度的“合理误差”给进口企业造成的损失,保守地估计每年在2000万元以上。
说起进口产品,不少人还总是有点迷信,觉得外国人都讲诚信,办事规矩,跟他们打交道不会吃亏。应该说,国外制度一般比较健全,“按章办事”的意识也比较强,但商人惟利是图的本性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会改变,只是手法会越来越高明。国外的一些石化产品出口商频频利用“5‰之内免赔”这一惯例,使得产品到港实测密度低于装货港提供的数据,由此发货“短斤少两”,而我方进口企业却因“合理误差”而不得不吞下苦果,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现象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防止在“合理误差”下的经济损失,要从完善合同规定入手。合同对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应。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需要对每一个条款规定准确、具体、严密、完整。有关进口商品检验人员建议,在石化产品的进口贸易中,应该把“密度条款”写进贸易合同,规定“若货物到港后发现密度存在明显差异,须以卸货商检机构实测密度为准”;或者改变贸易条款,把“在装货港确定贸易交接数量”改为“在卸货港确定贸易交接数量”。这样就能对国外出口商以制约,不给他们可乘之机,从而维护我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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