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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例偷水案终审原物业经理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石家庄日报 浏览:1651

      因被控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偷盗城市用水,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原负责人李某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相应的罚金。“这是我省首例因偷水被判刑的案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示范作用。”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新强说。

   案情 物业公司雇人偷水

   2003年初,位于东岗路上的清馨苑小区用水量引起了供水部门的怀疑,与此同时负责小区物业的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三名工作人员向供水监察部门举报该小区物业有偷盗水行为。供水监察大队立刻着手调查,首先发现小区内水表总阀铅封被破坏,锁口松动。此外,该小区在居民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用水量却逐年减少。发现异常后,供水部门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经过调查,2002年好几个月,偌大的900多户居民小区包括门脸及商业用水在内,用水量只有一两千吨,十分反常。

  公安机关侦查结果显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指使手下工作人员找到“专业人员”刘某,从2001年10月起到2002年底,在石家庄市东岗路清馨苑小区内,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2005年12月,裕华区检察院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长安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李某及倒拨水表盗水的刘某涉嫌盗窃罪。

  终审 原经理获刑三年

  2006年8月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无罪,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06年1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07年3月裕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刘某犯盗窃罪,因有立功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上诉期内,李某提出了上诉。

  2007年7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因其二审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李某还写了认罪悔过书,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20000元罚金。

  说法 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河北第一偷水案历时4年半,经过四次一审、两次二审和抗诉等法律程序后等来了终审判决。作为供水部门的代理律师,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的赵新强表示,这是我省首例因偷水被判刑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示范作用。

  供水监察大队的负责人表示,在生活中,仍有许多单位在偷盗水。这些盗水者的行为不但触犯了法律而且侵犯了合法用水者的权利。盗水现象之所以屡打不绝,有多方面原因,一是不少人水商品意识不强,认为偷水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水和其他有形的物品不同,流走了就没有了,虽然定性容易,但定量难,这也是难以追究偷水者刑事责任的原因。长安物业服务中心偷水一案的判决对规范水市场管理,规范供水关系,以及节约用水,都有典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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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偷盗城市供水者最高可获2万元奖励

      近日,石家庄供水集团针对窃用城市供水违法的行为,出台了窃水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偷盗水线索,所举报事件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最高2万元奖励。

  窃用城市供水包括如下行为:1、擅自在城市公共原水输水管线、公共消火栓等无表防险设施和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2、绕越公共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计量装置取水;3、故意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用水计量装置以及修改、伪造计量数据;4、采取非法充值磁卡等方式,利用预付费水表取水;5、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取水;6、采取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等方式使计量装置失准、失效盗水的等行为均属于窃水行为。

  举报热线白天拨打85061444、晚间拨打85080874,此外举报人还可以采用书面材料、传真、或其它有效形式举报线索,举报内容要包含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行为人的姓名、地址、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程度和协助查处的情况,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最低不少于50元,确实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经供水集团批准奖金还可提高,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实行一案一奖制度。为了保护举报人的正当利益和人身安全,供水集团还建立严格的举报人和举报线索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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