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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主私改电表偷电四万余元 被判五年感意外

发布时间:2008-12-25 作者: 来源: 浏览:2061

      孙某私改他人电表后代收电费,从中盗窃电力折款共计4万余元。近日,当乳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时,孙某对这个结果仍感到意外:“没想到偷电会判得这么重。”

  今年1月份,孙某将其在乳山市白沙滩镇某村承包的面粉厂的部分厂房租给某建筑公司。当时,孙某将其在面粉厂的电表串联一块电表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并每月代收电费。

  今年1月至7月,孙某私自解除法定计量装置,致使该计量装置表不计量,孙某从中盗窃电力折款共计4万余元。此后,电力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将孙某取得的赃款追回。

  10月7日,乳山市检察院以孙某犯盗窃罪向乳山法院提起公诉。乳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由于孙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被追回,法院量刑时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近日,乳山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孙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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