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检定时间实行“期限”(2004-09-22)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艾贻霞
浏览:1910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树立质检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自即日起,济阳质检分局对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时间实行“期限”限制。
凡列入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属质检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济阳质检分局将向社会公布强制检定工作期限,并确保检定工作按期完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对于一次送检量200件以上的单位,检定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因工作量太大或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期限完成检定却需延长期限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报济阳质检分局批准,并向用户做好细致的说明工作。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如违反规定拖延检定期限以及因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受到投诉的,济阳质检分局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