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强检计量器具将公布检定期限 (2004-09-30)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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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自九月起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向社会公布强制检定工作期限,淄博市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省局规定期限内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如出现违反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将免收送检单位的检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