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惩处窃电行为将有法可依《条例》明年施行 (2004-12-22)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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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电力行政管理体制、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权、供电企业对违法用电的中断供电权、窃电金额的计算、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坚持预防和查处并重的原则,要求供电企业通过人员、技术和设施的投入,尽量防范和减少窃电行为的发生。《条例》还规定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中断供电权。同时,为避免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中断供电也规定了严格的“事先通知”“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以及“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用户正常用电”等约束条款。
由于电能是一种无形商品,用电计量装置所计的电量是供用电双方结算电费的唯一依据,而窃电者为了达到窃电目的,往往破坏、更改或者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导致计算窃电量非常困难,从而严重影响了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计算窃电量的方法。
《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了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并且窃电用户也无法证明窃电时间时,窃电时间的计算方法。 根据《电力法》规定,窃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条例》根据条文的相关规范内容,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统计,福州市2003年被窃电量达3.03亿千瓦时,而查处的窃电行为所追缴的电费,仅占被窃电费金额的2.4%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