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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六部门联合下发规定盗水严重者将被绳之以法 (2005-03-23)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大连日报 浏览:1071
哪些行为属于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盗用的水量和时间如何确定?对各种盗水行为如何处罚?记者昨天从大连市水政监察执法大队了解到,大连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6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下发文件,正式出台了《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打击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违法犯罪行为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大连市属于资源性严重缺水的城市,由于部分市民对水资源危机意识和水法规意识淡漠,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肆意改动和破坏供水设施,盗窃水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城市的供水安全。据市水政监察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市水务部门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防范和打击盗水行为,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据了解,原有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是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秩序的重要依据,但该条例主要是以正面管理为主,其中有关违法用水的惩处条款仅限于“责令整改”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盗水的行为不能起到震慑和打击作用,使盗用城市自来水的行为有恃无恐,甚至聚众围攻行政执法人员。新《规定》的出台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水的要求,大连市在进行引碧、引英入连供水工程建设的同时,把缓解城市供水用水供需矛盾的重点放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节水的工作上来。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各种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不法行为、盗水水量及时间的确定、   盗水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以及对盗水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一些参与严重盗水犯罪行为并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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