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制定 (2005-10-27)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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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青岛市居民和供热单位因为供热温度是否达标而发生的争议时有发生,据供热管理部门统计达用户总数的5%,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测量标准,很难证明孰是孰非。根据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制定了《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今冬供热期开始执行。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供热单位应居民要求测温和《条例》规定的第三方公正测温,主要针对目前通用的以面积为结算单位的供热温度计量,对测温时使用的计量器具测量精度和测量方法做出具体规定。
为防止出现以往供热单位个别人员利用电子测温仪器作弊,《规范》规定测温用计量器具的分度值应达到0.1℃,在9?21℃范围内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0.3℃。同时规定了红外线、激光等需要探取物体表面温度的测温仪器,以及带有调节和存储功能的测温仪器不得用于居民室内测温。
《规范》还对进行居民室内测温的方法、步骤做出详细描述。对因装饰、装修等原因影响热能传播的,依《条例》规定原则上不予室温测量。
居民在接受室内温度测量时,首先要验看测量人员使用的测温器具是否经过青岛市计量测试所强制检定,对符合测温要求的计量器具,将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检定结果栏标注“本计量器具可用于室内温度测量”,没有检定证书或证书未标可用于室内测温的,居民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