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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2008-01-09 作者: 来源: 浏览:764

      不法商贩偷工减料,生产劣质产品,在执行处罚决定时,一律使用细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这是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作出的明确规定,新标准向“人情案”说不。

  新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标准》涉及的执法案件包括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认可、食品安全等六个方面。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标准》对处罚幅度做了详细规定,重点是以违法产品货值大小、违法时间长短、违法情节轻重等为参照,按照上限、中限、下限三个幅度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合理规范了系统内执法单位的自由裁量权限和案件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权限。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更准

  具体执法中到底罚款多少?《标准》就是来规范案件承办部门的处罚权限。

  以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为例,将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在处罚范围内却没有明确说法;而《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危害的,按上限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处罚,中限为1倍-2倍,主观过失或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的,则按下限货值金额50%处罚。

  沈阳市质监局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把处罚标准进行固定,同样的违法行为将按规定的“条条、框框”执行同一个处罚标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幅度进一步缩小。同时,对确实不好固定的处罚,也将缩小处罚金额上限到下限之间的幅度。

  屡犯不改将要从重处罚

  一些不法商贩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劣质产品,这类情况将受到重罚。

  除此之外,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标志,产品检验不合格;明知有产品质量问题,伪造证明材料逃避处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到期仍未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计量器具上作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短斤少两”;故意、长期存在定量包装商品负偏差等,都将受到重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主观故意或有屡犯情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将处以2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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