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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质监系统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12 作者: 来源: 浏览:915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处罚畸重、畸轻现象发生,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截至今年5月底,漳州市、县两级11个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当地政府机关效能办的要求,正式出台了《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行办法》。

      据悉,该《试行办法》最显著的特点是罚款幅度上,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等原则,根据同类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不同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以及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涉及罚款幅度的条款逐一细化处罚标准。首先是将产品质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这3种不同类型案件的违法情节划分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一般和情节轻微四个档次,并详细列举各档次的具体内容,如将产品质量案件违法行为具体明确7种情节为情节严重、5种情节为情节较重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体处罚幅度,明确了细分后的处罚标准;其次是将上述3部法律法规涉及罚款幅度的28个条款,细化为105~110条,由此将影响到公正执法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从而有效避免处罚过程中同种情况不种处理或者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的不公现象,力争做到所处罚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平、公正、规范、合理。

     《试行办法》的出台,一是不仅使漳州市全系统全体执法人员加深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更重要的是使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使行政处罚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实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二是细化处罚标准后,既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处罚之间的标准差异,又能有效地遏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载量权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杜绝腐败行为;三是统一处罚标准后,有了刚性条款,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较好地杜绝“说情风”,从而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为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各质监局还同时建立健全了多项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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