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网 http://www.chinajl.com.cn/
中国计量网——计量行业门户网站
计量资讯速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要闻

安徽省局关于做好2019年能源计量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1 作者: 来源: 浏览:3348

关于做好2019年能源计量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重点用能单位,各有关单位:

能源计量是评价能源利用状况、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有力支撑和保障。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量联〔2017〕211号)和我省贯彻落实意见,2019年将重点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能效标识监督检查、水效标识监督检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工作。

(二)开展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以上三项工作的方案详见附件。

二、主要依据

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细化本地工作方案,依法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考核和投入。能源计量工作纳入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完成任务。

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督促能效标识产品、水效标识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落实有关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强化用能单位主体责任。用能单位应建立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设置能源计量岗位,配备专门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实现能源利用全过程管控,量化实施和考核年度节能目标。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按照《通则》、相关行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等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依法实施检定或校准;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能源计量器具,推进能源计量器具智能化升级改造。做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应用,加强对能源的分类计量和统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及分析管理制度;积极建立和完善能源管控平台,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等提供能源计量基础数据。

(四)做好工作总结。1110日前,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对口报送2019年能源计量工作总结。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明天,电话:0551-63356101

电子邮箱:ahjlc@126.com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乐,电话:0551-62603215

电子邮箱:ahhzzy@163.com。

 

附件:1.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方案

      2.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3.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4.安徽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百千”企业≥50万吨

        标准煤)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8


附件1

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方案

 

根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8〕200号)继续深入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工作。

一、目标任务

对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8〕200号)中所列的55家百千企业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同时,对本地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市级百千万单位制定审查计划,2020底前完成本地区所有“百千万”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

    二、审查方式

    依据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以下简称《审查规范》)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实施指南》,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审查

组织实施

(一)组织培训。各市应结合实际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培训,可专项培训也可与其他培训合并或多地联合培训,参训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重点用能企业和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人员、计量人员,计量技术机构人员等。

(二)单位自查。重点用能单位制定能源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自查应按照《审查规范》9.3要求,填报自查资料(18份图表),参照《审查规范》附录B、C、D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和《能源计量自查报告》。自查结束后要针对有关问题开展整改工作。

(三)实施审查。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能源计量审查,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编制《能源计量自查报告》《审查情况汇总表》《能源计量不符合项报告》等,并留存有关资料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员名单详见《关于公布我省取得能源计量审查员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皖质办函〔2014〕65号)及《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督查工作的通知》(皖管办〔2015〕89号)中的《安徽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审查员专家库名单》。

(四)结果处理。根据审查结论,下达能源计量审查结果告知书,责令对审查不符合项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的,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年度审查工作结束后,印发文件公示审查结果。

能源计量审查要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另行部署)结合开展,联合推进。

 

附件2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及《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05),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单位依据《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等,开展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如下:

    一、能效标识抽查

    (一)主要任务。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通报,并通知授权机构。可登陆“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和下载资料。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视情委托省计量院在全省范围内抽查。

    (二)抽查对象和范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此次抽查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开展。辖区内有生产企业的,以生产领域为主;无生产企业的,以流通领域为主。我省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另发,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要实地摸底并完善相关企业台账等信息。

(三)抽查方式和重点。各地和省计量院参照《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抽查重点是: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

    (四)结果处理。依据《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予公开。

二、能效标识产品监督抽查

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120号),参与承担省级能效标识产品监督抽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附件3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及《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05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单位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开展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如下:

一、水效标识抽查

    (一)主要任务。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通知授权机构。可登陆“中国水效标识网”查询和下载资料。

(二)抽查对象和范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坐便器)产品的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此次抽查在流通领域开展。

(三)抽查方式和重点。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抽查重点是: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四)结果处理。各地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予公开。

二、水效标识产品监督抽查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省级水效标识产品监督抽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分享到:
通知 我要参加 我要参加
公告 征订通知 征订通知
会员注册
已有账号,
会员登陆
完善信息
找回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