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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6-12 作者: 来源: 浏览:2837

关于征求《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启动修订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8〕20号)要求,省局起草了《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6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局人事处。

联系电话:027-87822243

电子邮箱:hbscjgrsc@163.com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另行制定)、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致;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之间转评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需符合申报的专业、级别;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二)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三)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四)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被聘任下一职务工作的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二)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三)理工类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3年以上;

(四)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五)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六)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被聘任下一职务工作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三、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类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二)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三)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工作2年以上;

(四)理工类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被聘任下一职务工作的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四、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理工类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根据我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8〕18号),稳妥有序推进分类分级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一、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按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分别要求。

1、在质量专业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的科研课题或项目,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过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指导或承担过某类产品检测实验室的筹建、改造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筹建或改造方案;

(5)负责过2项以上质量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为解决质量问题及时提供信息;

(6)主持过某类产品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负责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并审定检验细则报告;

(7)主持过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解决其中的关键问题;

(8)主持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质量分析技术报告;

(9)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10)负责制定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计划,包括质量攻关计划和质量改进计划;

(11)根据企业的特点,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制质量体系文件;

(12)作为负责人之一制定过行业或地区的质量工作规划、质量技术法规,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13)负责过3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认证或质量审核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和编写相应的咨询、审核报告。

2、在计量专业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的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主持或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5)主持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2项以上),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负责承担新开展项目的检测工作,解决过计量检定和测试中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

(7)主持过2项以上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8)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型式评价大纲和型式评价报告;

(9)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参加过计量规划的起草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任务;

(10)负责完成2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在标准化专业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或项目,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主持完成一个国家、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工作,负责编写综合研究报告;

(4)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1项以上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5)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大中型企业中组织实施;

(6)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主持完成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承担其中的主要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过2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9)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标准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10)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化规划的制定工作,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二)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奖(主要贡献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含相当等级奖励)1项(主要贡献者);

3、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或二、三等奖3项(主要贡献者);

4、已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5、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精通本专业的全部检定、校准、检验技术,并做出显著成绩。

(三)专业论文、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2、国家、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和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重要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前三名);

3、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参加省(部)级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工程师

(一)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按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分别要求。

1、在质量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计量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含大型设备)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项目,并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过某类产品检测实验室的筹建、改造工作,负责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并参与编写相应的筹建或改造方案;

(4)获得过市(厅)级以上行政许可,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师资证书并授课八小时以上;

(5)参加过2项以上质量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为解决质量问题及时提供信息;

(6)独立承担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验规程;

(7)参加过复杂产品或大型的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检验数据;

(8)参加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事故调查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检验数据;

(9)参加过2项以上有关检验技术研究的测试工作,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测试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0)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11)参加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12)参加制定过企业的质量改进和品种发展规划,或者地区、行业的质量技术法规,应用专业技术或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13)参加过3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咨询报告、审核报告;

(14)参加过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在计量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含大型设备)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独立承担计量检定、测试任务,正确记录和处理测量数据,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

(6)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解决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问题;

(7)独立承担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熟悉维修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8)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9)参加过2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在标准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至少担任其中1项的负责人,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至少参加过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编写相应的研究报告;

(3)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4)参加过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5)参加过2项以上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审查或吸收、应用工作,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加过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承担其中一部分实际工作,编写相应的咨询报告;

(7)参加过2项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和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8)参加过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9)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定过2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二)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至少1项;

2、完成科研课题至少1项(主要完成者);

3、有一定从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工作的实践能力,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工作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4、有一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取得过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三)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参加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助理工程师

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有关的技术文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技术员

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和技术总结。

第七条  破格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不允许学历、专业双破格和任职经历破格。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六)条中的2条(第(二)至第(四)条必备其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获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论文1篇以上,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五)在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的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了省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省(部)级专业学会交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变换了工作岗位,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与新岗位职业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职称。

第九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要对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动态,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水平,具备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合和协调的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规范、规程的编制依据。对本专业某些领域有独到见解和较深入的研究,取得较高水平和较好社会经济价值的成果。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研究水平和成果。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参与相关的专业理论研究与专业总结活动。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并熟练运用有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导和解决生产、科研、检验、检定、技术管理等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熟练地运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验、检定、科研、生产等工作,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正确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要重视对其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研究能力,注重专业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传授、指导能力,承担专业技术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引领相关工程技术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专业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习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纳入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专(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重要学术刊物或权威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 “省级”是指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直各部门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政府、市直各部门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现在管理岗位未脱离本专业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质量、计量和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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